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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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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9-009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8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7日15:00至2019年3月8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第二会议室

  4、召集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590,66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29.49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1,585,36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29.497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210,21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2.1271%。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0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0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18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0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0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龙星化工2019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19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焦作龙星2019年为龙星化工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龙星化工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067号

  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8日下午13:30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公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公告》以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会议,并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8日下午13:30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7日15:00至2019年3月8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590,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981%,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585,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970%。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210,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7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龙星化工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 《龙星化工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 《龙星化工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 《龙星化工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0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 《龙星化工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0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 《龙星化工2018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0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0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龙星化工2019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龙星化工2019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焦作龙星2019年度为龙星化工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龙星化工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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