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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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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9-024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
粤03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编号为(2018)粤03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披露了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及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栋先生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财产保全一案的诉讼情况。

  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于2018年10月25日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奥马电器、赵国栋、钱包智能、钱包金服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深圳中院作出(2018)粤03财保17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赵国栋、钱包智能、钱包金服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70,176,537.30元为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149)。

  截止至本公告日,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已向深圳中院提交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奥马电器、赵国栋、钱包智能、钱包金服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赵国栋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深圳中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奥马电器、赵国栋、钱包智能、钱包金服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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