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5700万元;逾期罚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及邓伟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已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大同证券的诉讼请求:
1、亿阳集团向大同证券偿还借款5700万元及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
2、亿阳集团赔偿大同证券律师费45万元;
3、亿阳信通、邓伟对亿阳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7)沪0101民初25808号的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亿阳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同证券归还欠款本金5700万元;
2、亿阳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同证券支付以本金5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的逾期利息;
3、亿阳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同证券赔偿律师费45万元;
4、亿阳信通、邓伟对本判决第一至三条所确定的亿阳集团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特别说明:
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将通过启动司法保护措施,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恢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正常履约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原有的价值,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重整申请。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