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两会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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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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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排雷+补短板 打赢防风险攻坚战
□本报记者 陈莹莹 彭扬

  防风险需多方协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表示,对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要承担主要工作,但金融风险要得到完全控制,需多方共同努力,因为金融风险是系统性的,不仅体现在金融部门内部,还具有跨市场、跨机构等特点。同时,金融风险与社会环境、法制、文化等方面有很强的关系。因此,要想真正控制金融领域技术性风险,需要各方齐心协力。

  一些长期积累的隐患也应引起高度警惕。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对于金融风险,应当谨慎防范、主动化解,尽早矫正偏离,保障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平衡。一是防患于未然。面对金融风险就像面对疾病,需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二是精确治理有效控制。面对风险,应当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市场的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个性化的办法,有计划地达成治理目标。三是巧用科技创新提高金融风险管控效果。

  明明指出,脱实向虚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最大痛点,相当一部分资金在虚拟经济中空转,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困扰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顽疾。为了解决资金空转的问题,金融业应该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推动实体经济和金融发展共存共荣。积极引导资金回归实体:一要主动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提高产出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金融业要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提高实体经济的利润率,从源头引导资金更多投入实体建设中去。二要加强对资本运作的监管,创新金融规则与制度建设,促进各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及时弥补监管短板

  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努力,当前金融风险总体风险可控,各种金融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活动也得到有效监管。但要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仍有不少监管短板亟待补上。

  对于备受关注的金融控股领域,业内人士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风险的隐蔽性比较强,交叉性金融风险犹存。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不过,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出台“会很快”。过去一年,5家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的情况很顺利。“到5月试点结束后,将进一步总结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在程序报批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就能出台。”

  据悉,央行正在对5家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模拟监管试点,包括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云商集团。

  多位银行业人士指出,2018年资管新规、理财新规陆续推出后,仍有相关配套细则亟待出台。资管新规和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等类似问题也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并做好衔接。

  除了制度短板,监管手段方面的短板近年来也频频被提及。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金融监管科技应用亟待更多突破。

  民进中央《关于解决当前金融风险突出问题的提案》建议,引入科技手段,完善金融混业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金融混业经营的统一监管框架,引入线上线下先进科学技术,加强监管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实时性。打造科技支撑的风险预警及金融监管体系。引入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及评级体系,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大数据的实时分析及交叉验证等科技手段作支撑,实现对资产与负债全链条、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的风险预警及金融监管。同时,及时有效监管新兴金融业态,应制定行业准入标准,要动态识别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点,对表外业务、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此外,将跨境业务纳入监管范畴,防止境内外市场风险蔓延传导。应充分考虑境内外市场机制及经济结构差异,做好风险识别计量,将跨境业务也纳入统一监管范畴。

  推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

  为了打好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箭在弦上。郭树清日前透露,银保监会今年要研究如何改组改造高风险机构,有的可能会退出市场,有的会兼并,逐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行业也需要淘汰落后、引进先进的机制。

  “现在银保监会正在研究处理,退市要看情况,如果达到标准就可以退市。金融机构不能‘只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对于退市的标准,郭树清举例称:资本金已经损失完、不能抵御风险、不能正常经营等。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此前表态称,每家金融机构特点不一样,但都需要遵循正常的市场化运行规律。针对潜在风险,监管部门将采取多种手段压降风险,包括兼并重组等。个别机构可以试点破产退出机制,但主要还是要采取兼并重组手段。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表示,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从加快完善市场机制的要求而言,建立金融机构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依然十分迫切。

  白鹤祥认为,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着力点之一是金融机构破产范围。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表示,从国际金融监管趋势来看,构建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是次贷危机后的国际监管共识,符合快速有序处置金融风险的专业化要求,符合金融监管与机构处置适当分立的制度设计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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