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 月2日、2018年9月8日、2018年10月31日及2019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18-078)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19-002)披露了公司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267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提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