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3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5日15:00 至2019年3月6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7,630,6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91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8,502,3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768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28,3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22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30,6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变更经营范围,新增项为:消泡剂(聚醚型)。
同意207,163,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9%;反对46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863,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907%;反对4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范围调整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新增项为:消泡剂(聚醚型)。
同意207,163,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6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863,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90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93%。
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19年2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为《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公司章程修订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