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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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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9—017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基本账户中4240万元已被冻结。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26668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499号(以下简称“《通知书》”)。

  ●本次财产保全涉及昆吾九鼎与前员工尤某某劳动纠纷事项。2018年4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书》”),裁定昆吾九鼎支付尤某某九鼎业绩奖金人民币400万元。昆吾九鼎及尤某某对仲裁结果均不认可,已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依据仲裁结果已在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

  ●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本案件在审理过程当中,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的基本账户中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具体如下:

  一、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昆吾九鼎开设的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

  ■

  2、经核查,昆吾九鼎基本账户中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原因如下

  (1)本次财产保全涉及昆吾九鼎与前员工尤某某劳动纠纷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月2日,尤某某以昆吾九鼎、昆吾九鼎深圳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昆吾九鼎支付申请人业绩奖金4240万元。2018年4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昆吾九鼎支付尤某某九鼎业绩奖金人民币400万元,《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5月25日送达。

  《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后,昆吾九鼎及尤某某对《仲裁裁决书》的仲裁结果均不认可,昆吾九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案号为:2018京0108初29845号;尤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26668号。2019年1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就尤某某在该案下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事项,裁定冻结昆吾九鼎基本账户中4240万元;2019年1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26668号,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此外,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前,尤某某已于2018年5月18日先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粤0304

  民初23077号),主张昆吾九鼎深圳分公司、昆吾九鼎及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业绩奖金及利息424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2018年6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23077号,裁定尤某某应在仲裁裁决后,如不服则另行提起诉讼,其本次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尤某某不服本裁定,并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终15435号,裁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具体内容为:

  ①《民事裁定书》正文引述如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尤紫雨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4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4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②《通知书》正文引述如下:

  本院根据申请人尤紫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18)粤0304民初26668号民事裁定,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查封、冻结、扣押期间见附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附表:

  ■

  3、本次保全措施系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该项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为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已根据《仲裁裁决书》的裁定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该项计提对公司财务报表不构成重大影响。

  2、目前公司现金余额充足,该笔财产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3、本案尚在审理过程当中,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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