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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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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9年3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9年3月28日召开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委托指示对提案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委托股数: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需表决提案列示如下:

  ■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2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2月22日以电话及微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2019年3月5日下午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会议由第九届监事会主席冯艳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全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18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公司经营的决策程序、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在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等工作中发挥了监督的作用。

  1、监事会工作情况

  (1)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层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进行了监督。

  (2)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对公司董事、执行层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执行公司职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监督,未发现违法及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4)正确、有效的行使监事会职责,列席公司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及时了解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资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5)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公司日常财务状况进行了定期检查。

  (6)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2、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在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等工作中发挥了监督的作用。其具体情况为:

  2018年2月7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18年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修改〈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申请核销坏帐损失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年4月24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18年6月7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确定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8年——2020年)〉的议案》。

  2018年6月26日,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冯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2018年8月20日,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8年10月18日,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18年12月28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8年度,通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开拓进取。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披露的历次财务报告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向情况

  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本公司认真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4)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

  上述《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374,994,708.31元,利润总额1,732,923,984.71元,净利润1,462,817,397.45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6,495,359.46元),股东权益6,326,014,736.73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295,049,120.05元),每股收益5.92元,每股净资产31.13元,净资产收益率20.85%。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8年母公司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817,340,612.19元,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10,483,631.02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51,048,363.10元,任意盈余公积金 51,048,363.10元,分配2017年股利136,089,812.00元,2018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089,637,705.01元。

  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拟以2018年末的总股本170,112,26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8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36,089,812.00元;母公司剩余953,547,893.01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5:《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10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6:《关于续聘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25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7:《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通过完善各项制度,使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充分适应公司自身行业特点和运行要求,在提高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保证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等方面起到很好的内部控制作用。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相关人员,确保对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实施有效监督,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内部环境,公司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审计工作重要性。

  3、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客观事实。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内部控制流程运行规范有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监事会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议案8:《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9:《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1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0号”文《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的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397,971股。本次发行全部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为每股45.68元。截止2016年4月27日,本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785,695股,募集资金总额1,771,730,547.60元,扣除承销费、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28,800,106.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2,930,440.9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7-00009号的验资报告。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16年度,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合计556,813,448.60元,其中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244,389,879.25元,均系直接投入承诺投资项目。另外,截止2016年度末,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10,000,000.00元进行现金管理,收到的理财产品收益15,781,068.98元以及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5,357,703.00元和银行手续费支出684.21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97,255,080.15元,均为活期存款账户余额,上述资金使用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7]第7-00001号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7年度,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合计650,904,138.61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累计投入1,207,717,587.21元,均系直接投入承诺投资项目。截止2017年度末,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60,000,000.00元进行现金管理,收到的理财产品收益26,639,455.59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1,230,769.34元,银行手续费支出10,383.59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4,210,782.88元。上述资金使用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8]第7-00015号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8年度,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合计401,146,345.11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累计投入1,608,863,932.32元,均系直接投入承诺投资项目。截止2018年度末,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0,000.00元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名称、期限及余额如下:

  ■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50,461,404.31元。本年度账户收到的理财产品收益16,938,876.72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468,507.29元、银行手续费支出10,417.47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5月16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开设了三个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此外,负责实施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亦与公司、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账号:221000690010414000164)中的募集资金已全部按照约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且该部分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经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三方协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立的“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里的剩余资金全部更换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长春阳光城支行进行专项存储,并于2017年9月25日将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注销,将原专项存储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共计255,321,704.63元全部存储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长春阳光城支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9月27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长春阳光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及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购买的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审议本次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

  2018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注:根据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延期的议案》,受药品生产批件以及研发及新药技术审评等原因,决定将项目中的鼻喷减毒流感疫苗车间、新型狂犬疫苗分包装车间以及新型百白破联合疫苗车间投产时间分别延期至2019年9月、2020年12月以及2022年12月。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1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3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通知要求编制截至2018年6月30 日的中期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2)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 号)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二)利润表项目: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2、新增“财务费用”项目下“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核算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

  3、“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和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 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 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1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 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推荐,现提名祝先潮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祝先潮(英文名Jeff Xianchao Zhu),男,美国国籍, 1965年12月出生,美国加州大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博士研究生。任职经历如下:

  1996年9月-1998年8月:美国圣地亚哥BD生物科学部,重组蛋白研发科学家;1998年8月-2011年6月:美国辉瑞公司圣地亚哥,新药研发中心/新型疫苗研发中心,首席科学家(Principal scientist),蛋白质科学部门负责人;2011年6月-2013年11月: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官,研发中心负责人;2013年12月-2016年05月:美国药典委员会上海研发中心,生物药部负责人,高级总监;2016年06月-至今:浙江博和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9月-至今:上海瑞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祝先潮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独立董事均已对本次董事会增补董事会候选人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1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设长春海容广场洲际

  暨假日酒店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地产”)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5年10月,高新地产取得《长春高新区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工程范围为承担长春高新区康达地块旧城改造开发项目、负责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及规划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批复、施工及建立招标投标手续、办理开工许可证等)、拆迁安置。

  康达地块旧城改造项目采取拆改结合,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总征拆占地面积约为42万平方米,计划总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规划主要业态为:高档住宅、商务写字楼、星级酒店、配套社区商业、配套教育等产品。按照目前规划设计方案,长春海容广场是康达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的一期工程,规划内容包括:三栋超高层甲级写字楼及高端酒店项目。

  2019年1月,高新地产与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长春高新洲际酒店(中文)管理合同》及《长春高新假日酒店(中文)管理合同》,高新地产现投资建设豪华五星级洲际酒店和四星级假日酒店,项目完工后交由上述协议对方负责酒店管理工作。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长春海容广场洲际暨假日酒店项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投资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审议或批准。

  3、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主体介绍

  本次投资为高新地产独家投资建设酒店,建成后委托他方进行管理。

  其中: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地址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2 层。

  本次交易主体为高新地产,具体信息如下:

  ■

  高新地产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

  高新地产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长春海容广场洲际暨假日酒店项目

  2、项目地点:位于前进大街以东、星火路以南、震宇街以西、南三环路以北

  3、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项目总地块总占地面积12,94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212.5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8,061.18平方米,地下车库32,151.41平方米。

  4、项目建设单位: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建设工期:建设期初步拟定为54个月

  6、项目总投资:104,162万元,其中土地费用17184万元,建设投资86978万元

  7、项目资金来源:公司统筹和项目自筹

  8、项目审批情况:2018年8月3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8年9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9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9月27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18年9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2018年9月3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高新地产与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长春高新洲际酒店(中文)管理合同》及《长春高新假日酒店(中文)管理合同》(以上均简称“《管理合同》”)约定,“业主”指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指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业主建造酒店

  业主应根据系统支持许可以及品牌标准的规定建造和装修酒店。在双方签署意向书并且业主支付酒店前期开业筹备管理费、或者签署本合同(若无意向书)及业主支付酒店前期开业筹备管理费之后,管理人应向业主提供与建造酒店相关的品牌标准手册及设计准则。

  2、酒店前期开业筹备管理费的支付

  业主应向管理人如数按期以人民币支付酒店前期开业筹备管理费。若自管理人开始提供技术服务之日起六十(60)个月(“服务期”)内无论因任何原因酒店的建造未能完成;则自服务期届满之日起至酒店建造完成之日,管理人有权就其提供的任何技术服务每月按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收取额外的酒店前期开业筹备管理费。

  2、业主遵守法规

  业主保证,其已经取得或将取得以使业主能够建造酒店、并使管理人能够依品牌标准经营酒店、并确保本合同在中国充分有效并可执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政府批准、许可与执照。管理人应提供其能合理提供的一切协助。

  3、业主对酒店设置担保安排

  如未事先征得管理人书面同意,业主应确保设立在酒店上的债务担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酒店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75%),并且确保管理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告知抵押权人或其他担保物权权利人,且该抵押权人或其他担保物权权利人应提供其接受本合同规定的安排的书面确认包括,若管理人要求,由抵押权人签署一份无干扰协议,在业主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时,保护管理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业主在征求管理人同意时,应先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可能要求的财务信息和资料,从而使管理人确信,业主能够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

  4、鼓励性管理费

  在期限内,作为管理人管理酒店的对价,业主应向管理人支付鼓励性管理费。鼓励性管理费,应在其发生之月的次月的第十(10)日之前,从银行帐户中支付。鼓励性管理费应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给管理人。

  5、开业前安排

  开业日期之前当管理人应依本合同开始履行其管理义务时,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应根据第9.1条的规定聘用一位总经理,代表业主实施一项开业前计划,其中包括编制和实施为酒店开业做好经营准备所需的一切计划、日程和活动。

  7、管理人提供所有服务

  自开业日期起,管理人应作为业主的代理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及品牌标准中所载的经营标准,始终将酒店作为品牌旗下在系统内的酒店进行管理和经营。管理人应确保酒店的经营管理方式与在大中华相同品牌的酒店或类似品牌的酒店相符。

  8、品牌标准

  管理人认可,除非其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否则一旦管理人签字同意酒店开业,则酒店应于开业日期即符合品牌标准。业主认可,品牌标准应不断加以修改,以反映市场条件和技术的变化,且业主对酒店在本合同整个期限内始终符合品牌标准并在市场上维持其竞争力负有持续的义务。

  9、进度表:在开始建造酒店之前至少四(4)个星期,业主应向管理人提供工程建设进度表,说明整个酒店从开工到完工的每一建设和装备阶段。酒店建设每一个阶段的工程,都应由管理人合适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在客房装修之前,业主应首先备置一个或多个样板间以供管理人审查批准是否符合平面图与技术规格及品牌标准。业主承诺,只有在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验证这些样板间已经达到了品牌标准且无缺陷之后,才可以开始进行客房的装备,并且此后所有的客房装备都应达到样板间的标准。酒店作为品牌旗下酒店,管理人和业主将另行签署一份信函,以书面形式确认酒店开业日期。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统筹和项目自筹。酒店根据目标群体要求,长春市五星级酒店相对匮乏等现状,并根据市场实际需求,项目建设酒店定位为超五星级洲际酒店和四星级酒店两部分,通过配套的商务、餐饮、宴会、会议、健身、亲子等功能为商务精英、高端消费群体提供一流住所体验,打造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五星级酒店。

  六、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会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1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19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冰岛安沃泰克(Alvotech.hf)公司(以下简称“安沃泰克”)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该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2亿美元,注册资本为2亿美元。

  2018年12月18日,上述双方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就具体合作事项共同签署了《合资合同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已提交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对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名称:安沃泰克(Alvotech.hf)公司

  执行董事长: Robert Wessman

  股份资本:6,753,794冰岛克朗

  主营业务:生物类似药的研发和生产业务

  注册地址:冰岛,雷克雅未克101,萨门达加塔15-19(S?mundargata 15-19,101 Reykjavík,Iceland)

  安沃泰克(Alvotech.hf)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安沃泰克的关键股东是Aziq AB(由Robert Wessman领导的控股)、仿制药公司Alvogen。

  3、安沃泰克为根据冰岛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企业,从事生物类似药的研发和生产业务,目前已开发一系列生物类似药项目,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履约实力。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贰亿美元(US$200,000,000),其中:

  本公司认缴壹亿美元(US$100,000,000),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出资。

  安沃泰克认缴壹亿美元(US$100,000,000),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中以现金形式出资壹仟万美元(US$10,000,000);以六项生物类似药产品合同技术许可权评估作价向合资公司出资玖仟万美元(US$90,000,000)。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双方约定将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设立合资公司,就安沃泰克已经开展研发的系列生物类似药项目进入中国市场并部分实现商业化等事项开展工作。

  --公司的经营范围: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药学研究服务、药品进出口、药品分销和销售。(以中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贰亿美元(US$200,000,000),其中:本公司和安沃泰克各认缴壹亿美元(US$100,000,000)做为出资,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修正案》是对前次双方签署的《合资合同》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丰富,甲方指本公司,乙方指安沃泰克,《合资合同》及《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资公司的宗旨

  双方成立合资公司的宗旨是研发、生产和销售高品质的生物类似药产品。合资公司希望通过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致力于发展为中国生物类似药领域的引领者,向患者提供高质量的生物类似药产品;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供全球代工服务和创新生物制药研发,实现在生物制药领域的国际化。

  (二)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 投资总额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贰亿美元(US$200,000,000)。

  2、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贰亿美元(US$200,000,000)。

  (a)甲方认缴壹亿美元(US$100,000,000),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伍拾(50%)],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出资。

  (b)乙方应认缴壹亿美元(US$100,000,000),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其中以现金形式出资壹仟万美元(US$10,000,000);剩余玖仟万美元(US$90,000,000)注册资本应由乙方通过订立技术许可合同,以合同产品的形式出资。

  3、出资时间

  在出资条件得到满足或得以被豁免后,双方应按下列日期分期缴付其各自认缴的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的每一期款项(每一该等日期为“出资日”):

  甲方应在合资公司资本账户设立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应缴付其认缴的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百分之五十(50%),即等值于伍仟万美元的人民币的首期款项;

  在厂房开建之日前,最晚不超过成立日期起一(1)年内,甲方应缴付其认缴的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剩余百分之五十(50%),即等值于伍仟万美元的人民币的第二期款项;

  乙方应在合资公司收到甲方首期款项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缴付等同于伍佰万美元,即其总现金出资百分之五十(50%)的首期款项;

  乙方应在合资公司收到甲方第二期款项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缴付等同于伍佰万美元,即其总现金出资百分之五十(50%)的第二期款项;

  (三)违约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章程项下的主义务,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严重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则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如果构成违约,非违约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且违约方应在该通知日起的90天内对其违约进行补救。如果该90天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其违约予以补救,则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依据本合同第16.4条、16.5条、16.6条的规定行使其买进终止权或卖出终止权。

  (四)技术许可的内容及范围

  约定在五年内将上述六项合同产品技术转入合资公司,受限于本合同及作为附件一的《技术许可合同》各项条款和条件的规限下,乙方应当将6.2(a)约定的合同技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授予合资公司许可使用,许可合资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使用许可技术研发、生产、进口合同产品,并在中国促销、营销、分销、出售合同产品。乙方应确保该许可为在中国境内的独占、排他性许可。

  (五)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

  董事会将由各方按照各自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委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董事应由甲方委派,两名董事应由乙方委派,一名独立董事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派,独立董事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董事权利。如果对各方在合资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调整,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各方委派的董事的人数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合资公司应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及一名职工代表共三名监事组成。

  合资公司设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首席财务官。合资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应根据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政策由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应由乙方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财务总监由甲方提名,经总经理接受,并由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应由甲方提名,经总经理接受,并由董事会任命。如果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于任何原因(包括辞职、残疾、死亡、缺勤或休假等)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原提名该等人员的一方应继续提名,且董事会应任命由该相关方提名的继任者。双方同意促使其各自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任命该继任者。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指在合理范围内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并且受影响一方无法控制的任何行为或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暴动、恐怖行为或依国际商务惯例被公认是不可抗力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或难以避免的行为或事件。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则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30)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该事件的文件,包括由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或任何其他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证据,以对其无法履行的原因作出解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责任的免除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对于因未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可能使其他方遭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作对本合同的违反。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设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

  (三)其它条款

  1、协议自双方授权代理签署并经甲方有权机构及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协议的有效期至合资公司终止时届满。

  2、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3、完整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附录构成各方之间就本合同主题事项的一份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先前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意向书、承诺和通信。

  4、语言

  本合同应以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仲裁时,如果发现两种文本存在不一致,仲裁员应就所涉具体词、句、条或段决定哪个文本更准确地反映了各方的意图。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对外投资的意图:

  为顺应国家《“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解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通过引进多种重磅抗体类生物类似物产品,引入Alvotech.hf自主研发的先进技术及其质量、生产、管理体系等全套关键要素,将会填补国内该类型产品的空白,有效解决我国单抗产品普遍依靠进口、售价昂贵的现实问题,有助于更多患者享受先进医药产品带来的有效救治以及提升疾病预后,在造福广大群众的同时为医保减负。通过此次投资,将有助于保障公司拥有持续动力,实现公司向国际化迈进。

  2、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及自有资金。

  3、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技术风险:

  (1)产品技术在转移过程中未能等比例转移,导致转移失败;

  (2)转移成功后临床试验过程中患者依从性不足、研究者的临床实践能力欠缺等等,可能导致临床试验结果无法达到理想效果;

  (3)生产过程中,合资公司的生产线和配套设施完善度,以及配备人员的素质,可能导致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面临操作不当、控制失误、维护不足等难点或短板,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进程和经营活动;

  (4)合资公司如若未对专利技术做好保护工作,亦会可能导致技术泄露风险;

  (5)未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出现,行业的技术将面临更快地更新更替,从而增加了现有技术被淘汰的风险。

  市场风险:来自国内外其他药企,尤其是生物药企业的激烈竞争。当前众多药企已经在国外上市或者在国内外研发本项目所建设产品所属的适应症领域的药品,其中既包括与这六种产品直接竞争的生物类似药和原研药,也包括全新靶点、乃至全新作用机制的其他类型药物或突破性疗法。如果强劲的竞争对手在资金募集、临床研发、生产工艺、上市获批和市场营销等诸多方面都比合资公司更有优势,或者并购活动导致行业集中度更高,亦或是小型初创企业寻求与大型药企的合作增强自身实力,都会对合资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4、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在协议取得合作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生效后,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办理合资公司相关工商注册登记工作。

  目前该合资公司的项目仍处于研发阶段,暂时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收入产生影响,未来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视该项技术的研发进展及结果确定。

  六、其他

  1、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公司将就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及该研发项目的开发情况保持关注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持续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备忘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3)《关于建立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合资合同修正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1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产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延期的议案》。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决定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201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0号”文《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397,971股。本次发行全部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为每股45.68元。截止2016年4月27日,本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785,695股,募集资金总额1,771,730,547.60元,扣除承销费、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28,800,106.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2,930,440.9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7-00009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项目: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补充流动资金中:(1)募集资金承诺投入总额系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进行调整;(2)累计投入金额多于承诺投入总额822.75万元,系因补充流动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配股专户的理财利息收入及银行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本次拟延期投产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

  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项目中鼻喷减毒流感疫苗的流感车间工程及新型狂犬病疫苗分包装车间工程已完工,新型百白破联合疫苗车间已完成土建工程,并完成了部分大型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该项目原计划于2018年投产,受药品生产批件以及研发及新药技术审评等原因,该项目整体进度慢于预期。

  截至目前,鼻喷减毒流感疫苗正在申请生产批件,投产时间预计延期至2019年9月;新型狂犬病疫苗分包装车间已经完成建设工作,正在进行设备设施的验证,投产时间预计延期至2020年12月;新型百白破联合疫苗已进入申请临床研究的阶段,投产时间预计延期至2022年12月。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延期投产未改变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主要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审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子公司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延期投产未改变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主要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子公司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延期投产未改变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主要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延期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本次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1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存续理财产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提案》,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非保本低风险型现金管理的提案》。

  截至2019年3月5日,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存续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2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截止2018年末,本公司对外担保均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2%;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2%。没有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公司没有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2018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是对子公司的担保,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9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我们对此议案无异议。

  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财务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续聘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通过多方考察和比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有关制度、准则的要求进行内控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报酬人民币25万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认真梳理,已经对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点进行了持续整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适应公司本行业特点和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2、公司经营管理中重点活动能够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能够按照各项监管制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完全符合监管要求,各项内控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重要、重大缺陷。

  五、对《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六、对《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对《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祝先潮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信息,认为其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最近三年均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增补祝先潮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朱兴功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认为:朱兴功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均符合担任其各自职务的任职资格。同时,本次聘任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朱兴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九、对《关于投资建设长春海容广场洲际暨假日酒店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投资建设长春海容广场洲际暨假日酒店项目系根据目标群体要求,长春市五星级酒店相对匮乏等现状,并结合市场实际需求确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十、对《关于与冰岛安沃泰克(Alvotech.hf)公司签署〈合资合同修正案〉并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专注研发、生产高质量生物类似药的安沃泰克共同设立合资公司,锁定该公司特定产品在中国的所有权益,符合公司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战略布局要求,有利于公司打造国际生物产业平台,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十一、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子公司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延期投产未改变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主要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9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2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8年,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与了2018年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4次。我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年度,我们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2月7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们就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续聘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8年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修改《会计政策》、申请核销坏帐损失、《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我们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2018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我们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2018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我们就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2018年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非保本低风险型现金管理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我们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内认真审阅每个议案,通过现场考察、电话询问及与管理层的交流等方式,了解掌握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宏观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进度等动态信息,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对公司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信息披露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注重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交易所及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通过参加董事会议及日常调研方式,与公司高层人员及证券事务相关人员的现场的沟通与谈话,及时掌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共同分析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2、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3、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辉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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