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3月6日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6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5日15:00至2019年3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5栋六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昌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23人,代表股份数186,097,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7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股份数
162,942,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9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23,154,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2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2019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75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2%;反对1,3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820,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29%;反对1,3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9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75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2%;反对1,3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820,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29%;反对1,3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圆媛律师、莫壮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