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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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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3版)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同意发行人立即停止对本企业/本人实施现金分红计划,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发行人立即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招商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嘉源律所及华普天健均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亚世香港及实际控制人JIA JITAO承诺:

  “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边瑞群、林雪峰及解治刚承诺:

  “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100%。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A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根据公司发展的资金安排,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得以实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及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在满足《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公司将运用募集资金增加产能、提高科研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益,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

  八、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具体措施

  公司为积极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时填补每股收益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拟采取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措施,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中,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将得到增强。公司将通过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2、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规模扩大、产品优化、市场份额增加,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公司将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公司跨越式发展,确保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健增长。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电子显示器件行业从业经验,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人才和制度保障。继续弘扬企业核心价值观,团结员工致力于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明确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制订了《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及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及《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及长期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广大股东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6、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上述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未来利润情况作出预测,敬请投资者关注。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履行作出的承诺

  1、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承诺:

  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公司本次融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并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形成议案,提交发行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九、公开发售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持股满36个月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即老股转让)。

  (一)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及调整机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927.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02.00万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中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由公司承担的所有发行费用后)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东公开发售原限售股的数量,公司股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售股份的价格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若触发老股发售,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次发行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等比例发售股份;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超过部分由公司控股股东亚世香港发售。老股转让数量总和的上限为302.00万股。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日,持股满36月的股东仅包括亚世香港,因此若触发老股发售,全部由亚世香港公开发售。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二)本次发行承销费用分摊原则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发行新股,全部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包含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的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相应比例共同承担,公司承担的承销费用比例为发行新股股份数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比例为其发售股份数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927.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00%(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927.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02.00万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中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四)发行价格:【】元/股

  (五)发行后市盈率:【】倍(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5.94元/股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八)发行后市净率:【】倍(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九)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十)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十一)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金额: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元,净额【】元;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募集的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十三)发行费用概算(发行人承担部分,不含增值税)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转让老股的股东按照各自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除承销费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

  (十四)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

  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九、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内容。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es Optoelectronics CO., LTD.

  注册资本:5,78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94843987K

  法定代表人:JIA JITAO

  成立时间:2012年7月9日

  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88号

  邮政编码:114045

  电话号码:0412-5218968

  传真号码:0412-5211729

  互联网址:www.yes-lcd.com

  电子信箱:yes@yes-lcd.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边瑞群

  二、历史沿革

  公司于2012年7月由亚世香港和瑞林投资发起设立,于2015年7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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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78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92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927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02.00万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中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后股份的流通性质和锁定安排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登北京提供的截至2018年6月7日《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假设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302.00万股,且均由持股满36个月的亚世光电(香港)有限公司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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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主要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业务与技术概况

  (一)主营业务与主要产品基本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定制化液晶显示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液晶显示模组及显示屏。公司坚持细分市场定制化战略,小批量,多品种,深度参与客户产品定制是公司的经营特色。

  公司专注于工控仪器仪表、通讯终端、办公室自动化、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汽车显示、金融器具、安防等细分领域,产品较少涉及手机等消费电子。公司的定制化液晶显示模组包括TN/STN及TFT两大类,其中:受专注领域的市场需求影响,TN/STN液晶显示模组业务占比较高;与此同时,随着公司涉足领域的扩大,TFT类产品也呈增长趋势。除液晶显示模组外,公司根据客户需要,也提供TN/STN液晶显示屏的定制服务。

  公司紧跟市场需求及行业前沿技术,以一站式的设计、研发及生产服务满足客户高品质及个性化需求,主要客户遍及德国、美国、日本和中国大陆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不断发展创新,产品领域不断扩大,业务规模稳定增长。

  公司主要产品的简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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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晶显示模组是具有完整显示功能的液晶显示模块,主要由液晶显示屏、IC驱动电路、连接器件及背光源等构成,是对液晶显示屏的再设计及再加工。

  在液晶显示模组的业务链中,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高集成化产品设计并生产交付。对客户而言,模组类产品的集成度更高,功能性更强,也便于安装及调试;对公司而言,模组类产品的设计要求更高,加工链条更长,周边配套更复杂,产品附加价值和盈利空间也更大。无论是显示屏还是显示模组,都是以客户的订单需求前提,由公司设计并定制化生产。

  (二)采购及销售模式

  公司专注于液晶显示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由于所处行业具有明显的定制化生产特点,公司的经营模式均围绕该特点形成。

  1、采购模式

  公司根据订单的排产情况进行原材料采购,根据原材料的通用性不同,采购模式略有差异。对于通用性原材料,公司一般逐月向供应商下订单,订单数量根据生产需求、安全库存量及目前库存量确定;对于专用性原材料,公司一般以近期排产的订单需求为基础,结合交货期情况进行采购。

  2、生产模式

  公司生产为“订单生产”模式,生产过程呈现小批量、多品种、多批次的特点。产品的设计、生产及质量控制环节皆围绕定制化特点开展。

  3、销售模式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销售模式,主要客户为终端应用产品的生产厂商和液晶显示制造行业的技术服务商,分布在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的液晶显示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生产前,公司会与客户签订买断式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销售价格、数量、发货日期、支付条款、送货方式等条款。公司根据客户的采购订单,安排原材料采购、定单生产及产品交货。

  (三)行业竞争格局、市场化程度、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1、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全球液晶显示行业曾由三星、LG Display、夏普、友达、奇美等大型跨国公司长期主导,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处于领先地位。近年来,我国对液晶显示行业的发展较为重视,给予了较多的政策支持,出台了新型显示产业规划等一系列行业政策,吸引各方投资,建立了高世代生产线,促进了国内液晶显示屏产业迅速发展。

  目前,全球液晶显示行业呈现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三足鼎立的格局。其中韩国和部分台湾企业在大尺寸TFT面板上具有一定优势,国内企业的优势则集中在TN/STN面板及模组及TFT模组产品领域,在TN/STN产品领域已经具备较强的优势,依托在TN/STN产品建立起来的技术、人才、市场优势,中国企业已具备向TFT产业延伸的条件。

  依托深圳在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等产业的上发展,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产业在珠三角地区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涵盖液晶模组的专业加工设备制造、配套零部件加工及成品设计制作的庞大产业集群,成为全球手机、平板电脑等液晶模组最主要供应中心,产生了大批实力雄厚的液晶模组厂商,如深天马、京东方等大型上游厂商,以及专业从事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的帝晶光电、宇顺电子、同兴达等企业。长三角的大尺寸显示模组集群则主要是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等外商企业的在华投资,主要包括夏普、索尼、三星及奇美等,此外也有部分国内企业如海信、康佳及彩虹股份等参与其中。

  2、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行业内,与公司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为中小尺寸液晶显示屏及模组生产企业,其中规模较大且能获得公开资料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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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资料来源为各公司年报。

  3、公司的竞争地位

  公司主要产品为定制化的TN/STN模组和TFT模组。目前,公司能够研发和生产高、中、低档各系列液晶显示产品,具备较强产品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在液晶显示模组产品领域内,公司凭借着丰富的技术积累及良好的客户服务,在行业内树立了较好的品牌形象,产品覆盖欧美、日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细分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公司通过加强与客户合作,提升客户关系的稳定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保持了盈利的相对稳定。

  (四)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

  2、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具体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

  2016年8月12日,发行人在向子公司亚世鞍山付款时误转给了亚世软件40万元,亚世软件于2016年8月16日退回了上述款项。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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