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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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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以下简称“攀商行内江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本公司就金鸿曲轴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并授权经营层及财务部根据金鸿曲轴的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协助金鸿曲轴办理相应的融资事项,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对金鸿曲轴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担保合同的签署

  2019年3月5日,金鸿曲轴与攀商行内江分行在内江市东兴区签署了《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1979011S2B000003),即攀商行内江分行向金鸿曲轴提供授信。授信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同日,本公司与攀商行内江分行在内江市东兴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79011S2B000003-1)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本公司为金鸿曲轴上述贷款事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依据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签订的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该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3、注册地点: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

  9、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但存在抵押事项。金鸿曲轴因“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8,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该借款事项与其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设备)(合同编号:金鸿曲轴01-抵押)。截至2018年9月30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3,255,323.69元,抵押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4日。

  10、截至2018年9月30日,金鸿曲轴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受限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72,669,042.14元。

  11、经查询,金鸿曲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期限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金鸿曲轴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与授信期限一致)止,依《授信合同》而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含贷款及风险敞口)折合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范围”条款所约定的其他债务金额之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

  (1)保证范围为主债权确定日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其他费用)。

  (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不因债权人享有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人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4、保证期间

  (1)根据《授信合同》项下签订的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该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任一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或解除任一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清偿之日起两年。

  (4)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最高额保证担保。

  6、违约责任

  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构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违约:

  (1)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债权人实现债权;

  (2)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作虚假陈述;

  (3)拒绝或不配合债权人查询其企业端“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4)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出现前款违约事项,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保证人应完全配合债权人的行动: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保证人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足额担保;

  (3)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4)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7、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债权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授信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2)《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有之约定外,债权人、保证人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最高额保证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债权人、保证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一部分,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最高额保证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3)《最高额保证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8、争议的解决

  《最高额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9、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授信人)的利益;

  (2)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须提前采取书面、公告或口头等形式告知债权人(授信人),但无需征得债权人(授信人)同意;

  (3)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因不合规行为产生法律风险,或因过度担保出现债权人(授信人)认定的担保能力不足情况,债权人(授信人)有权要求金鸿曲轴提前部分或全部清偿授信项下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4)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授信人)与金鸿曲轴协议变更《授信合同》的有关条款,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5)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授信人)将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授信人)应当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款项有助于金鸿曲轴进一步推进生产工艺的优化、产品升级以及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新客户的拓展等,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20,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2.58%。上述担保均为本公司对金鸿曲轴提供的担保。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授信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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