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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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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因与张家港保税区弘达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上海中院已于近日受理,并向上海衡都送达了案号为(2019)沪01民初43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5852040.

  法定代表人:尤继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弘达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2576682526B。

  法定代表人:潘贤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MEG销售合同》(合同编号:HDSHD180626A);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0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MEG销售合同》(合同编号:HDSHD180626A)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数量为:一年总供应量为50000吨;合作期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共12个月;每月根据该合同签订销售小合同;结算价格:最终价格为安迅思当月人民币均价减10元/吨(安迅思当月均价指安迅思咨询网站上公布的上个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每个工作日平均成交的人民币均价。)最终结算价,由原被告协商后依据当月实际市场价格决定;保证金:在合同执行日起,原告支付被告60000000元,作为全年合约保证金;付款方式,款到发货;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承担对方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支付被告全年保证金60000000元。自2018年6月起至提起合同解除之日止,原、被告双方有大量(94份左右)的订单往来,订单金额达5亿多元人民,总吨数6万多吨。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保证金抵扣货款的情形。2018年末2019年初后,因原告经营调整、采购量达到合同约定的50000吨、及价格原因,原告未再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MEG销售合同》(合同编号:HDSHD180626A)合同,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本次公告前公司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公告诉讼金额合计为7275.89万元(未包含明确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79%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披露标准。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6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董事会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0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和分析,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亏损5,000万元至8,000万元修正为亏损5.1亿元至6.64亿元,主要原因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重大诉讼事项未决而计提坏账损失、应收款项回收困难而计提坏账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一、公告称,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事项,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坏账损失5,000万元。请说明上述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公司相关人员为公司融资目的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给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经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4,677.08 万元,其中5,00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9,677.08万元到日期为2019年1月30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前期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据了解,广东中经公司已将上述票据中的5,000.00万票据作为质押担保,获得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工具备案,并通过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将上述票据质押给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融资4,639.50万元,公司未收到相关款项。

  剩余9,677.08万元商票的持票人于2018年12月28日由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鼎投资”)变为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当资产”),九当资产在票据到期日2019年1月30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公司提示付款,公司依照法院的裁定予以拒绝。2019年2月20日,九当资产向公司发送了关于9,677.08万元票据的追索函。根据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结果,麦鼎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谷资产”),麦谷资产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通过麦鼎投资大股东浙江野鼎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麦鼎投资股份并担任监事,且在九当资产公司中担任监事。

  公司多次与广东中经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沟通要求退回上述商票,并就上述商票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目前法院已裁定公司暂时中止支付票据款,并作了相应金额的财产保全。

  由于公司商票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票据无真实业务交易背景,若票据未来需兑付,公司对广东中经公司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小。经公司与诉讼律师及年审会计师沟通,诉讼律师认为,从现有证据表明广东中经公司的行为构成诈骗,但由于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需承担兑付义务尚无法判断。

  年审会计师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第四条之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次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客观事实上导致公司承担了潜在的支付义务,仁智股份违规开出商票的事实客观存在,持票人已经对仁智股份提出兑付申请,属于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根据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现有信息,票据相关诉讼尚未开庭,无法判断持票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在没有更充分的信息之前,我们基于谨慎原则,推定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第七条之规定: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根据律师提供信息,广东中经公司很可能构成诈骗,但根据目前掌握信息认为广东中经公司不具备偿债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广东中经公司预期补偿款不能作为或有资产列报,应当以预计负债总额全额确认损失。

  考虑潜在的承兑义务与谨慎性原则,公司认同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及会计处理方式,公司2018年度以营业外支出列报商票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14,677.08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4,677.08万

  贷:应付票据-广东中经公司    14,677.08万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的后续发展,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若有确凿证据证明上述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我们将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冲减上述已计提的损失;若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后,有确凿证据证明上述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我们将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追溯重述,不影响当年损益。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票据-广东中经公司       XXXX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XXXX万

  (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专项审计意见详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二、公告称,公司因应收款项回收难度大或存在减值迹象而计提坏账损失3.6亿元至4.2亿元。请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上述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及计算过程,并说明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若存在,请详细说明应收款项金额及回收情况。

  【回复】

  (一)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未发生变化

  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期末余额10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应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定依据

  ■

  (2)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本公司将未划分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划分为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应收款项的账龄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如下:

  ■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为:有明显特征表明该等应收款项难以收回,期末余额为10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为: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经单独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应收款项的账龄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通过对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进行核查与分析,并同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进行逐项核对,未发现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生变化。

  (二)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与计算过程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主要为贸易保证金和贸易应收款,公司为改善经营状况,考虑未来战略规划,对贸易业务规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收缩。

  自2018年8月起,公司贸易业务量逐渐缩减,公司积极向对应客商进行款项催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催款函、律师函、商函等,也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服务合同,截至本回复之日,对方拒绝付款,也未提出明确的付款计划。

  公司管理层经过评估款项催收力度与反馈结果,分析款项性质,认为部分款项适用于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应当按照对应的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适用于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的主要客商与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上述坏账准备计提适用于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计算过程说明如上表所示。最终计提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的应收款项不存在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自查,未发现上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不存在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

  三、请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明细内容、预计计提金额、发生减值迹象的时间、原因,并说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估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1、2018年度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单位:万元

  ■

  公司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本次存货、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以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及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对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及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的,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经初步测算,存货及固定资产预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897.21万元,最终计提减值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2、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以1,200.00万元获得绵阳市安州区的一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因未按照约定期限开发利用上述宗地,导致存在国有土地未开发利用而闲置的情况。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2018年11月9日给公司下发了《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关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情况的函(绵国土资安分函[2018]261号)》函件,说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经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年审会计师认为,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本质上属于公司违反约定所致,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将该项无形资产按照剩余账面价值1,159.86万元转入营业外支出进行列报,最终的处理方式以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计提减值准备和损失的依据充分且合理,相关会计估计判断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通过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详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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