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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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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会稽山 股票代码:601579 公告编号:临2019-014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通知,称其近日收到浙江省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你企业作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有会稽山30,000,000股的股份于2018年9月7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上述股份占会稽山总股本的6.03%。你企业未及时履行告知与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导致会稽山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发的《股份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予以披露。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予以警示。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是针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兴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 号)。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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