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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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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2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理财产品协议,对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

  1、与民生银行签订了《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机构版)D》,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购买了民生银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SDGA190233)。

  2、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期限结构型)产品协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2681190898)。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3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一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使用不超过18,000万元(含募集资金购买的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议案;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事项无异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内容详见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分别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产品,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事项不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产品主要内容:

  (一)、民生银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SDGA190233)

  1、产品名称:  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SDGA190233)

  2、产品收益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所属类型:结构性存款类

  3、投资及收益币种及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4、挂钩标的:USD3M-LIBOR

  5、成立日:产品认购期结束后,如果银行判定本理财产品成立,则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为2019年 2月22日。

  6、到期日:2019年4月3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遵从工作日调整规则调整)。

  7、分配日: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财本金及收益。

  本理财产品采用以下理财收益支付方式:

  到期支付理财收益;

  8、理财收益计算期限:40天(按照算头不算尾的方式确定理财收益计算期限,如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到期日(含当日)或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分配日之间不计付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9、理财收益计算基础:

  ACT/360, 指理财收益计算期限的实际天数乘以到期年收益率除以360。

  ACT/365,指计理财收益计算期限的实际天数乘以到期年收益率除以365。

  30/360,指每月按30天计算,以理财收益计算期限的实际月数乘以到期年收益率除以12。

  10、提前终止/赎回:除非另有约定,客户不能提前终止/赎回。

  银行本着为客户锁定收益或减少损失的原则,银行有权但无义务视市场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银行行使或不行使提前终止权均不必然保证提高理财收益或减少损失,在银行基于善意并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交易日:2019年2月22日

  12、观察日:2019年3月27日

  13、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销售所汇集资金作为名义本金,并以该名义本金的资金成本与交易对手叙作投资收益和USD3M-LIBOR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提前在银行网站、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可以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14、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1). 前端费:银行可能自交易对手方获得本理财产品对应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前端费(理财本金的0%-—0.03 %,年化率)。

  (2).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指因本理财产品对应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产生的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交易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列支,按相关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3). 其他: / 。

  若银行根据相关法令规定,调整上述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应当提前在银行网站、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可以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15、客户理财本金及收益

  本金保障:如客户未发生提前支取等违约情形,则银行于约定的分配日支付100%的理财本金;如客户发生提前支取等违约情形,将由银行按本产品说明书中“提前支取”条款的约定执行。

  如客户未发生提前支取等违约情形,则银行保证于约定的分配日至少支付 /  %的理财本金;如客户发生提前支取等违约情形,将由银行按本产品说明书中“提前支取”条款的约定执行。

  在不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之风险且客户未发生提前支取等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客户理财收益: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日观察挂钩标的产品收益=3.70%*n1/N+3.60%*n2/N,其中n1为USD3M-LIBOR落在0-0.03%区间(大于等于0并且小于 0.03%)的天数,n2为USD3M-LIBOR落在 0.03%- 5.30%区间(大于等于0.03%并且小于等于5.30%)的天数,N为成立日至到期日之间(算头不算尾)的实际天数。USD3M-LIBOR按当个伦敦工作日水平确定。对于非伦敦工作日,USD3M-LIBOR按其上一个伦敦工作日执行的水平确定。到期日前第5个伦敦工作日的USD3M-LIBOR水平作为到期日前剩余天数的USD3M-LIBOR水平。

  16、收益分析及计算

  根据现行USD 3mlibor远期曲线和定价模型测算,本产品有95%的可能性收益率等于3.60%(年利率)。

  17、理财资金的分配

  (1). 若未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之风险,则银行于分配日向客户分配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

  (2). 若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之风险,则:

  1)银行仅于分配日按照每一客户理财本金占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有客户理财本金总额的份额比例对本理财产品可获得的收益总额进行分配;

  2)银行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财合同约定继续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追偿所得在扣除银行为实现权利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上述约定进行分配,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再分配日期间,不计付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银行将及时公布追偿工作进展。

  18、提前支取

  如客户违约进行提前支取,则全部理财本金所涉及的理财产品自动提前终止,全部理财本金不计付任何理财收益、利息或其他收益/补偿,并且,客户的违约金为全部理财本金的 2.5%。本款约定与理财协议关于违约的赔偿、违约金条款可以同时适用。

  19、理财产品不成立及提前终止

  (1)理财产品不成立或延期成立

  若由于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理财产品成立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其他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未能投资于理财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理财产品在认购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理财本金将不会于成立日从交易账户中转入理财账户,客户可自由支取,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理财合同自行终止;银行亦有权但无义务在上述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延长本理财产品认购期,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亦将相应延迟,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条件仍按理财合同条款执行。上述事件发生后,银行将及时向客户公告。

  (2)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若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第一条第(十六)款所述之情形时,银行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1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并按如下规则进行清算和分配:

  1). 银行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变现和收益分配,如遇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其它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变现,银行可延长变现和收益分配期限,但应进行公告。

  2). 银行根据客户在产品提前终止日当天所持有的本理财产品的份额比例对清算后的余额进行分配。

  3).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分配日(含当日)期间,不计付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银行将及时公布清算工作进展。

  20、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产品运行期间,市场未按照理财产品成立之初预期运行甚至反预期运行,客户可能无法获取预期收益,甚至可能出现零收益;

  (2) 流动性风险:理财期限内,除非另有约定,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客户不能提前终止或赎回;

  (3)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若由于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理财产品成立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其他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未能投资于理财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理财产品在认购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有可能因物价指数的上升导致产品综合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即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5) 政策风险:因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原因,对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6) 提前终止风险:当银行本着为客户锁定收益或减少损失的原则视市场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客户可能获取低于预期的收益,且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实现的理财收益并不必然高于产品正常到期实现的理财收益;

  (7) 延期支付风险:在发生政策风险或本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延期的情况下,银行会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因此可能会导致理财收益延期支付;

  (8) 信息传递风险: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银行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21、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理财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理财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

  (二)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期限结构型)

  1、产品名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结构性存款 53 天(产品代码:2681190898)。

  2、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

  3、认购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4、产品成立日期:2019年2月28日,成立日当日本产品发行资金金额达到产品发行规模下限的,本产品成立。

  5、产品期限:53天。

  6、产品到期日:2019年4月22日。

  7、挂钩标的:三个月期限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3M Shibor)。

  8、观察日:产品到期日前第十个工作日(从产品到期日前第一工作日起算)。

  9、收益率:3.65%(年化,下同)。

  10、计算收益基础天数:365。

  11、理财收益计算方式:本金×收益率×实际期限(从产品成立日到产品到期日/产品提前终止日的实际天数,不包括产品到期日/产品提前终止日当天)/365,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12、本金及收益:如本产品成立且客户成功认购本产品,则银行向该客户提供本金完全保障,并根据本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向客户支付应得收益。

  13、提前终止权:产品到期日前第九个工作日(从产品到期日前第一工作日起算)为提前终止日,观察日3M Shibor值小于基准比较值,银行有权于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该产品,如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本产品协议自动终止。客户无权提前全额支取或部分支取该产品。

  14、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产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产品协议项下争议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5、风险揭示

  (1)、政策风险:本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2)、流动性风险:除产品协议另有约定,投资期限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3)、信息传递风险:客户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comm.com,下同)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客户应根据本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4)、最差可能情况:客户投资本产品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本金完全保障,在观察日shibor 表现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触发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条件(观察日当天3M Shibor实际值小于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基准比较值)且银行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情形下,将按产品实际持有天数计算收益,客户实际获得的收益将少于按预期投资期限计算可以获得的收益。

  (5)、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客户产品资金划付至客户结算账户。

  三、资金来源:上述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均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四、公司与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募集资金购买的上述保本浮动收益型和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2、财务部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4、独立董事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5、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上述人民币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可以合理利用短期闲置募集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资产收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不存在投资风险。

  

  七、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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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该理财产品原始投资为3000万元,目前收回本金432.05万元,余额为2567.95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为: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78%,余额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额范围之内;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2567.95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0%,余额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额范围之内。

  八、备查文件

  1、光大银行贷记通知(到期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回单)

  2、交通银行回单(到期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

  3、交通银行回单(认购2000万元)

  4、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期限结构型)产品协议

  5、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合同(机构版)D

  6、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位(申购回单)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

  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19-02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19年2月26日

  2、签署地点:宁夏银川市

  3、被担保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4、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5、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5、担保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6、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2亿元(含已有贷款、担保、尚未收回的保函)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开立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担保。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合作银行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银行的授信情况、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贷款利率等择优选择信贷银行并确定具体融资金额。上述所列担保仅限于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且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9.11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担保,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此次授信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18年3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1)、《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2)及2018年4月23日披露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2)。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4月29日

  3、住所:银川高新区科技园A栋6号

  4、法定代表人:冯学江

  5、注册资本:20,000万元

  6、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 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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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210020190200004)及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乙方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及其附件确定。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中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五)保证期间: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后两年止。如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后两年止。

  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两年。

  (六)乙方的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致使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的,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承诺,不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或人的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不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它担保权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持续有效,不因此无效或减免,乙方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在上述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直接要求乙方先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7,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7,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0%,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23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19-006),于2019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9),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2),于2019年2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3),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2月28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13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3%,购买的最高价为7.95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7.60元/股,已使用的资金总额为39,951,526.53元。

  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涉及敏感期为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26日,在此期间,公司未进行回购操作。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最大数量为3,820,000股(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1日),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1月23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59,536,556股的25%;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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