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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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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鸿翔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873号文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7,169,81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9.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及其他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733.02万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一心堂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结束。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组织培训、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一心堂进行持续督导,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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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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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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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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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心堂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一心堂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余前昌            杨志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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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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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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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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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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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       余前昌            杨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3 月 1 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上市公司对各业务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一心堂进行了2018年度持续督导培训。现将培训情况汇总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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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培训的效果

  本次培训得到了一心堂的积极配合,全体参与培训人员均进行了认真深入学习。通过本次培训,一心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股票买卖等方面的要求及规定。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保荐代表人:       余前昌            杨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3 月 1 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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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       余前昌            杨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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