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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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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1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会计更正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函【2019】0282号问询函《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及2017年度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回复如下:

  一、公告披露,宁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费用应确认5,000万元,账面实际确认1,300万元。年审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称,宁波海越因核对工作量大,未能按照施工单位送审金额结合第三方咨询机构审计核减情况进行费用暂估核算,导致利用其它可靠信息形成的大修费用暂估数存在较大差异。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宁波海越未按照施工单位送审金额结合第三方咨询机构审计核减情况进行费用暂估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前期大修费用核算实际采用的“其它可靠信息”等估计基础的具体内容,以该暂估数进行核算的原因和可靠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年审会计师在宁波海越大修费用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说明取得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否足以支持已出具的审计意见;(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是否已经合理使用当时已获取的可靠信息,是否存在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情形,年审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宁波海越未按照施工单位送审金额结合第三方咨询机构审计核减情况进行费用暂估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二)前期大修费用核算实际采用的“其它可靠信息”等估计基础的具体内容,以该暂估数进行核算的原因和可靠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经自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确实存在未能在2017年报中根据可获取的相关可靠信息合理估计大修费用金额的情形,存在与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尽相符的情形。

  现公司根据自查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

  (三)年审会计师在宁波海越大修费用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说明取得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否足以支持已出具的审计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在对宁波海越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针对大修费用我们实施了如下程序:

  1.查阅及了解公司对大修事项的公告信息;

  2. 了解与大修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实施控制测试;

  3. 取得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停工检修计划;

  4.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大修的实施、大修费用核算以及宁波海越提供部分自备材料情况;

  5. 查看公司大修费用列支情况,将大修期间投入与公司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复核公司暂估大修费用的过程;

  6. 对大修期间直接投入进行检查,包括:

  (1)测试大修领用材料单据;

  (2) 检查主要施工合同,查看工程交工资料等;

  (3) 向主要施工单位进行函证。

  7. 将宁波海越大修费用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比例,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未见异常。

  在2017年度宁波海越大修费用审计过程中,根据准则规定,实施了上述程序,我们认为已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8年11月,宁波海越公司汇总了本次大修的预结算金额,该金额与宁波海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的大修费差异较大,并告知了我们存在的差异情况。

  (四) 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是否已经合理使用当时已获取的可靠信息,是否存在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情形,年审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宁波海越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虽已有自备材料领用单、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施工方报送的部分预结算书、预计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审计核减情况等,但由于是首次大修,经验不足,未能对大修理费用金额合理预计,遂拟进行更正,该项差错产生原因如下文“四”所述,公司高度正视存在的错误,目前已进一步完善人员工作交接制度、采取加强会计基础规范等措施,上述调整不改变公司当期盈亏。

  年审会计师回复:

  宁波海越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利用了当时能获取的宁波海越2017年度停工检修计划、宁波海越自备材料领用单、施工合同、预计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审计核减情况等,对大修费用进行了暂估。2018年收到施工单位送审第三方咨询机构的预结算书后,发现原来的暂估金额和预结算书送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我们在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运用了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如前所述,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设计并实施了包括分析、询问、检查、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已经勤勉尽责。

  二、公告披露,宁波海越2017年度检测费应确认2,200万元,账面确认630万元。年审会计师称,宁波海越未能按照签订检验单位合同的金额进行2017年度检验费用暂估核算,主要原因系检验工作存在跨年度的情况,财务部门无法在财务报表报出前取得暂估检验费所需的进一步可靠信息。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宁波海越球罐、压力容器和管道检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检验实施进度和款项结算节点,实际检验实施的主要进度日期和相关检验款项支付日期、金额;(2)宁波海越实际对相关检验费用进行估计的标准和依据,是否已经合理使用报表编制时已获取的全部可靠信息;(3)前期已无法取得暂估检验费所需的进一步可靠信息的情况下,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将相关检测费用追溯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 宁波海越球罐、压力容器和管道检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检验实施进度和款项结算节点,实际检验实施的主要进度日期和相关检验款项支付日期、金额;

  公司回复:

  1、宁波海越与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劳动安全技术服务公司于2017年签订储运罐区41台球罐检验及辅助工程合同,共同实施球罐检测工作。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完成24台球罐检测工作。

  与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2017年12月份签订的检测合同约定:主要检验工作于2018年3月前完成并尽早出具检验报告(上述期限不包括宁波海越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停工时间),自合同生效后支付300万元,剩余款项待完成所有球罐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宁波海越于2017年12月向宁波市特种设备研究院支付300万元。

  与宁波市劳动安全技术服务公司2017年3月签订的检测合同中约定,主要检测工作于2018年1月1日前完成(上述期限不包括由于宁波海越原因所造成的停工时间,若球罐需增检及返修后复检的,工期向后顺延),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预付款378万元,宁波海越根据检验合格的球罐编号及检验辅助费用清单支付球罐剩余60%检验辅助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宁波海越于2017年3月向宁波市劳动安全技术服务公司支付378万元,并于完成相应球罐检验辅助工作后于2017年7月支付61.26万元,于2017年11月支付115.71万元,于2017年12月支付40.84万元。

  2、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三家检测单位负责宁波海越全厂压力容器和管道的检测。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压力容器、管道检测合同未经双方正式签署。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完成全部压力容器、管道检测工作。

  (二) 宁波海越实际对相关检验费用进行估计的标准和依据,是否已经合理使用报表编制时已获取的全部可靠信息;

  公司回复:

  宁波海越根据检测合同、检测结果通知书等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费用估计,由于是投产后首次检测,经验不足。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完成全部压力容器、管道检测及24台球罐检测工作,宁波海越账面未确认相关压力容器、管道检测费用,确认17台球罐的检测费用,存在未能合理、可靠估计相关费用的情形。

  (三) 前期已无法取得暂估检验费所需的进一步可靠信息的情况下,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将相关检测费用追溯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存在未能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出合理估计的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本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相关报表。

  年审会计师回复:

  宁波海越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压力容器和管道检验合同尚未签订,检验报告尚未出具,未估计相应的检测费用。在年报审计期间,宁波海越未提供该项目相关资料。现宁波海越公司汇总了压力容器和管道检测金额,对上述差异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披露,宁波海越日常零星维修费2016 年以前应确认2,100 万,账面未确认。同时,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追溯调整2017年相关财务数据。年审会计师称,宁波海越对零星检修费用未估计,主要原因是报表编制时与零星检修费用相关的可靠信息极少,审计中会计师获取了维护维修、保运相关合同,检查了付款记录,并与账面记录进行了核对。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上述日常维修费对外支付的时间及依据,“相关的可靠信息极少”和前期未确认的具体原因;(2)年审会计师所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中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付款记录及与账面记录的核对结果;(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宁波海越前期完全未确认日常零星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以及本次仅追溯调整2017年度数据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会计师前期发表审计意见时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上述日常维修费对外支付的时间及依据,“相关的可靠信息极少”和前期未确认的具体原因;(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宁波海越前期完全未确认日常零星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以及本次仅追溯调整2017年度数据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根据宁波海越与供应商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对于维保范围以外的日常维修等付款项目,在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乙方提供工程结算书给甲方审核,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在三个月内审核,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出的全额发票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最终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一年且工程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乙方承担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后一月内付清。截止2017年12月31日,宁波海越支付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800万元;2018年12月宁波海越支付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1000万元。宁波海越按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确实存在未合理预计已发生费用的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按准则的规定,采用追溯重述法对相应各期报表进行了调整,其中,2017年以前年度累计数已调整计入2017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前期未确认的具体原因如下文“四”所述。

  (二) 年审会计师所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中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付款记录及与账面记录的核对结果;

  年审会计师回复:

  针对零星维修费用, 我们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1. 分析维修费用总额的合理性;

  2. 获取四家供应商的年度日常维护维修、保运合同,关注有关维修费的主要内容;

  3. 抽取维修费用支付记录进行测试;

  我们取得宁波海越和四家供应商签订了维护维修、保运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维保内容、合同费用、付款方式等以及维保以外项目的结算约定。

  (四) 会计师前期发表审计意见时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宁波海越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未暂估归属于当年的零星维修费。我们在年报审计期间,宁波海越也未提供该等事项的相关资料。2018年11月,宁波海越公司汇总了未及时暂估的零星维修费,并告知了我们差异情况。

  四、请补充披露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存在责任人的,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如果不存在责任人的,应当说明原因。

  (一)关于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公司回复:

  2018年 10月,公司在对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财务信息检查过程中,发现其2018年账面记录了属于以前年度的大修、检测、日常维修等成本费用。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宁波海越确实存在费用跨期的情况,且金额较大,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决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1、大修理费用

  ■

  如上表所述,供应商送审大修理费用金额为72,260,476.03元,此次调整增加2017年大修理费用36,911,734.14元,系根据以往审减率范围(通常审减率在20%左右),按照供应商送审预结算书金额的80%对前期差异金额进行调整(即72,260,476.03 *80%/1.16-12,923,076.92=36,911,734.14元)。

  截至本回复意见公告日,已将相关预结算书送第三方工程审计机构审核,审核意见尚未出具。

  2、检测费用

  ■

  上述检测合同系包干价合同,不需要结算,故无送审金额。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压力容器、管道检测合同未经双方正式签署,检测单位已向宁波海越列明已完成的服务内容及金额。

  上表9,817,243.00元、9,450,000.00元的检测费用中,共包含检测41台球罐的费用,根据合同所附明细,其在2017年已完成的24台球罐检测对应费用不含税金额为9,178,593.33元,此次调整增加2017年检测费金额为2,823,891.06元(即9,178,593.33-6,354,702.27=2,823,891.06元);2017年压力容器、管道检测合同金额为13,598,157.00元,此次调整增加2017年检测费金额为12,828,450.00元(即13,598,157.00/1.06-0=12,828,450.00元)。

  3、日常维修费用

  ■

  日常维修服务已在维保合同中约定以宁波海越和供应商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015年至2017年已结算的金额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报告,供应商送审金额审减率在20%左右。截止2017年12月31日,宁波海越支付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800万元;2018年12月宁波海越支付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1000万元。

  此次调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金额为21,115,128.18元;调整减少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金额为684,577.74元,其中调减2017年账面计入属于2015年的日常维修费8,255,029.90元,同时,对送审金额按不含税金额结合以往审减率20%暂估入账(即9,913,317.00*80%/1.16+807,050.00/1.1-8,255,029.90= -684,577.74元)。

  上述事项系因未能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出合理估计导致,主要原因及影响如下:

  1、宁波海越自2015年正式投产后,设备运行已逾两年,2017年6月开始聘请相关单位对全厂装置进行首次检修和检测,客观上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导致原确认金额与合同及预结算金额均存在较大差异。由于金额较大,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对上述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

  2、2017年年报披露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36,588,325.76元,其中宁波海越合并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96,506,615.79元;本次调整对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6,188,087.10元,调整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10,400,238.66元。

  3、本公司2017年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随后子公司进行了人事调整,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过程中,过渡期间存在信息传递减损、交接不充分的问题。

  (二)关于问责、处理结果及原因的说明

  公司回复:

  如上文所述,该差错主要系人事调整、工作过渡中信息传递和工作交接不当以及首次检修和检测对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可靠估计的经验不足所致,前述工作移交人员已离职。公司目前已采取措施,总结教训,进一步完善交接制度。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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