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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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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9-004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7日,本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安”)将持有的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安”、“目标公司1”)100%股权、北京明安康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康和”、“目标公司2”)100%股权出售给河北明智未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智未来”);广州明安将持有的南宁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出售给广州市誉华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9月5日、10月13日、10月29日、11月14日、11月20日、11月30日、12月8日、12月14日、12月22日、12月27日、2019年1月3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2018-061、2018-063、2018-065、2018-067、2018-068、2018-074、2018-075、2018-076、2018-077、2018-078、2019-001);2019年2月2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告》(2019-003)。

  截止目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鉴于明智未来未按《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明安康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向广州明安付清约定款项(4,174.8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到期应付未付及相应违约金),经双方协商一致,明智未来同意将其合法持有北京明安的100%股权、明安康和100%股权向广州明安提供质押担保。 2019年2月26日,广州明安与明智未来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质物

  1、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为明智未来持有目标公司1的100%股权及明智未来持有目标公司2的100%股权。

  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在出质期间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等。

  3、明智未来以本协议约定的质物为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二、主债权

  1、本协议项下质物担保的主债权所对应的主债务为明智未来依据主协议承担的全部债务。

  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明智未来在主协议项下应向广州明安支付或偿还的股权转让价款;明智未来因违反主协议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广州明安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三、质押登记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明智未来应到有登记管辖权的主管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广州明安予以配合。

  2、办理本协议项下质押登记的费用由明智未来承担。

  3、明智未来按照主协议约定清偿完毕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债务之日,本协议终止。广州明安同意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协议项下质押登记,明智未来应予以配合。

  四、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质物是乙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及目标公司2的100%股权;除根据本协议设定的质权外,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其他质权、优先权及其他第三人权利。

  2、乙方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违反对其合法有效的合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等的限制,不会损害任何甲方的合法利益,也不会有任何债权人提出涉及本协议的任何合法权利主张或异议。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4、本协议签署前向甲方出示并提交合法持有质物的权利证明,并且其向甲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质物发生或者预计发生被司法冻结、被强制执行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履行告知甲方义务的,乙方均有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甲方,同时确保司法冻结、被强制执行等情形不对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有任何影响。

  五、质权的实现

  1、双方一致确认,如果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主债务未获及时、全面、适当履行,广州明安有权行使质权,并就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双方一致确认,质物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债权,不足部分由明智未来继续清偿。

  3、除本协议约定的质押外,本协议所述主债权还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的,均不影响广州明安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质权。

  六、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2、明智未来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事项),广州明安有权要求明智未来另行提供担保,并要求明智未来赔偿损失。

  七、其他事项

  1、如明智未来引入投资者对目标公司1、目标公司2进行增资扩股的,在广州明安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双方按照目标公司1、目标公司2的公允估值相应调整用于质押担保主债权的明智未来所持目标公司1、目标公司2的股权比例。

  2、双方确认,如明智未来在本协议签订后向广州明安支付了主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的,双方可根据明智未来的付款情况相应调整用于质押担保主债权的明智未来所持目标公司1、目标公司2的股权比例。

  3、双方另行签订的用于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的质押协议或类似协议,仅为双方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一方通过邮寄方式向对方送达通知资料的,按本协议中载明的联系地址或工商登记地址向邮寄机构寄交之日起届满5日即视为有效送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5、因本协议签署或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广州明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向河北明智催收股权转让价款等款项,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本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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