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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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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泉州银行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范围

  ■

  二、 费率优惠

  (一) 活动时间

  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二) 优惠活动内容

  1、投资者通过泉州银行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即申购费率)参与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泉州银行活动公告为准。 优惠前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即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享有费率折扣。基金原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即申购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泉州银行销售的基金,则自该基金在泉州银行开放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之日起,将同时参与泉州银行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泉州银行活动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2、费率优惠期限:以泉州银行活动公告为准。

  三、 重要提示

  (一) 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本公司及泉州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四、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7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1,001,406,221.7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1月25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1,002,152,173.07份)的99.93%。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1,001,406,221.75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2月26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9年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的修订:

  (1)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2、托管协议的修订:

  十一、基金费用

  原表述为: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调整后费率的执行

  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次日即2019年2月27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4、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公证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1874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女,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一月二十四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杨昊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001,406,221.75份,占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权益登记日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002,152,173.07份的99.9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001,406,221.7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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