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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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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及
减持股份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及

  减持股份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股东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创”)计划自2018年10月10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2%。

  截至2019年1月30日,广东科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为1,023,550股,减持期间已达到减持计划的一半。详见2019年2月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3)。

  截至2019年2月22日,广东科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为1,199,950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已达到减持计划的一半且已达到1%。此外,基于目前金融市场环境状况考虑,广东科创决定提前终止该减持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份减持的基本情况

  ■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2019年1月29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26,383,900股变更至120,000,000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广东科创本次减持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广东科创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2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1,085,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2380%。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1,085,1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2376%。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71,085,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1,085,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71,085,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1,085,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1,085,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1,085,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毅、邓洁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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