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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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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19-00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69,442,047.12元(包括利息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原告”或“公司”)与以下四被告: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原名“北京北湖球艺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四”)因合同纠纷,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近日受理了此案件。

  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以上四被告总价值为69,442,047.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全金额69,442,047.12元的保函提供担保,法院出具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初127号,冻结四被告帐户中的银行存款。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原告与四被告于2010年4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C-001和C-002两份《合同书》,鉴于被告二取得了1150亩土地的五十年经营使用权;被告三已进行项目立项及建筑申报;被告一持有被告三全部股权;约定:原告在上述土地上投资建造房屋,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4,000,000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全部建筑及装饰工程,并将该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的院落、车位等整体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四同意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如发生违约或赔偿责任,同意连带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0年4月26日向被告一支付40%首付款人民币21,600,000元。但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经过多次与三被告沟通协商,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又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同意对原告所支付的首付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偿;三被告应尽快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在2014年仍不能交付使用,利息补偿计算标准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息;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2017年期间,三被告告知原告房屋已经竣工,但实际建设的房屋面积均为2300平方米以上,被告提出如果原告同意接收房屋,则需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补交剩余投资款,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远远高于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建筑面积,原告对此无法接受并明确要求被告需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原告与三被告沟通过程中,原告在2018年11月经现场查看,发现三被告所建房屋已被拆除,经了解得知,2018年8、9月份被告所建房屋因不符合国家规划要求,被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责令拆除。

  原告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即与三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但三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四被告于2010年4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C-001和C-002两份《合同书》以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于2014年7月7日签订的《房屋购买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返还本金人民币54,000,0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以提起本次诉讼时的银行同期存款年利率0.35%为基数,自该房屋被确定为违法或违规建筑之日起计算)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8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至该房屋被确定为违法或违规建筑之日止的利息补偿款(以首付款人民币2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为人民币3,069,567.12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为人民币1,572,480元,2015年1月1日至该房屋被确定为违法或违规建筑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 6.525%为标准计算);

  以上共计人民币69,442,047.12元。

  5、判令被告四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6、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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