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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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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幕交易防控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于内幕交易的风险防控,证监会于2月11日发布的“监管问答”指出,上市公司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前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孰早)时点。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监管问答”还指出,上市公司应在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之前就有,而且一直都是比较严格的。”南方某券商投行人士李明(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此次监管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多阶段报备,是新的停牌制度所带来的新监管形式,核心要点仍是监管对于并购重组事项涉及的停复牌保持重点关注。

  李明表示,根据监管最新要求,上市公司不仅不能随意停牌,停牌时间也比以前更短,在此情况下,内幕信息泄露的风险实际上是有所增加的。因此,监管此次明确分阶段知情人报备,一定意义上是对于新停复牌制度的一个补充。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券商在项目开展中历来重视内幕交易的防范,重组停复牌规则改变后,防范难度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券商也积极响应新规则,进一步加大防范力度。莫以琛指出,本次监管规定的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核查的范围和期间,使券商的核查工作更加有据可依,降低了相关阻力,有利于工作开展,对防范内幕交易、遏制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可起到积极作用。作为财务顾问,券商应在相关监管规定指导下,针对内幕交易的严重性及其防范措施,加强对并购重组参与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宣讲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最大程度防范相关风险。

  “在项目源头上,券商应对上市公司并购战略有深刻理解和认同,从并购交易的商业实质出发筛选项目,对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坚决抵制,有所为有所不为,做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莫以琛强调,证券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发挥好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将合规管理贯穿于项目立项、内核到对外报送材料等每一个阶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此外,对节能环保、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高成长性、战略性行业应给予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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