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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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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9-003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7日,本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安”)将持有的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安”)100%股权、北京明安康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康和”)100%股权出售给河北明智未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智未来”),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8520万元(“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一”);广州明安将持有的南宁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明安”)70%股权出售给广州市誉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誉华”),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19923万元(“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二”)。(上述交易统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组织实施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工作。截止本公告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已过户完成,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一

  截至2018年12月25日,明智未来已累计向广州明安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345.2万元(占全部股权转让价款8520万元的51%),依据《河北明智未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明安康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北京明安、明安康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交易双方办理工商过户登记的条件已满足,北京明安、明安康和分别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登记申请平台递交了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公示的信息及北京明安、明安康和提供的新营业执照,广州明安原持有的北京明安100%股权、明安康和100%股权于2019年2月13日变更登记至明智未来名下。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二

  截至2018年8月28日,广州誉华已累计向广州明安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160.73万元(占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1%),依据《广州市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南宁明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交易双方办理工商过户登记的条件已满足,南宁明安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递交了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根据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南)登记内变字[2018]第彭Y-083106号)及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广州明安原持有的南宁明安70%股权已于2018年8月31日变更登记至广州誉华名下。

  二、交易对价支付等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一

  本次交易转让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广州明安未向北京明安、明安康和提供股东借款或代垫费用。

  截止本公告日,明智未来已累计向广州明安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345.2 万元(占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8,520 万元的 51%),根据《北京明安、明安康和股权转让协议》,尚有4,174.8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到期应付未付,以及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产生的违约金尚未支付,公司已向河北明智对剩余股权转让价款进行了催收。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二

  截止2018年12月20日,广州誉华已累计向广州明安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9923万元,《南宁明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后续事项

  1、明智未来尚需根据《北京明安、明安康和股权转让协议》、《北京明安、明安康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向广州明安支付4,174.80万元应付未付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违约金;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各相关方需继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等约定及要求履行相关的义务、承诺。

  3、公司尚需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且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持有的三个标的公司相应股权已过户至交易对方名下,相关手续合法有效。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除上述已披露的事实外,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和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交易对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明智未来已支付了相关股权转让价款的51%,广州誉华已支付了相关股权转让价款的100%,除明智未来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之外,协议的履行符合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

  4、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作出的相关承诺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计划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可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之核查意见》;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3、资产重组相关资产过户证明等。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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