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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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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1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原告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机场路公司已经偿清原告国金租赁借款,公司因此而承担的人民币2.597亿元担保事项已经解除。鉴于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因此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736号、(2018)沪74民初737号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

  被告一: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路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被告四: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被告五: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告国金租赁诉被告机场路公司、工大高新、会展中心、上海程达、工大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机场路公司已经偿清国金租赁借款,原告国金租赁于2018年12月29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金租赁撤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375,741元,减半收取合计人民币687,870.50元,由原告国金租赁负担。

  三、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机场路公司已经偿清国金租赁借款,公司因此而承担的人民币2.597亿元担保事项已经解除。鉴于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因此该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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