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号),其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所做承诺如下(注: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均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释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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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所做承诺如下: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报资管稳定增利8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报资管稳定增利9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如下:
自恒逸石化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相关方均正常履行上述承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将持续督促各方严格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事宜,并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