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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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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京蓝科技 证券代码:00071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该次上市股份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所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数量:147,012,754股

  发行股票价格:5.96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人民币普通股(A股),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147,012,754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9年2月25日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殷晓东、王海东、赵铎、金增伟、李万斌、杨勇、陈恺、王宁、宁翔、张景鑫、刘爽、屈智慧、田耿、桑志伟、赵建军、杨柳青、陈伯华、李庆武、田子毅、蔡文博、姜伟、王晨阳、张淑敏、李忠博、宋慧敏、王世君、方忠新、刘燕臣、姚元义、邱二营、张蒋维、张文、马宁翠、牛静、杨志浩、刘金伟、樊利民。

  殷晓东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前述法定限售期届满后,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分三次解禁,前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对价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进行转让:①第一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应于该等股份上市日起满12个月后解禁25%;②第二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应于该等股份上市日起满24个月后解禁25%;③第三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剩余对价股份应于该等股份上市日起满36个月后全部解禁。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是殷晓东对上市公司发生股份补偿义务的,则殷晓东当年实际可解禁股份数应为上述约定中所对应的殷晓东当年可解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殷晓东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之差,如扣减后实际可解禁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殷晓东当年实际可解禁股份数为0。在扣减上述补偿股份且殷晓东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后当年可解禁股份尚有余额的方可解禁。如殷晓东已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的,则相应对价股份可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进行解禁。

  除殷晓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在前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除殷晓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认购的全部对价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标的资产2020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且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且除殷晓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的盈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后,除殷晓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认购的对价股份方可一次性解禁。

  上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如交易对方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自然人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京蓝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四、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2019年1月21日,殷晓东等37名中科鼎实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权已过户至京蓝科技名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为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科鼎实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五、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5、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6、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摘要)》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杨仁贵                 阎 涛                 吴春军

  姜俐赜                 韩志权                 刘 欣

  陈方清                 聂兴凯                 朱 江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释 义

  在本公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公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公告书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京蓝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8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京蓝科技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E48)”。

  京蓝科技坚持多元化发展战略,采用内生式增长与外延式扩展相结合的模式不断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了“生态环境+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一体化的商业模式,打造了“智慧生态节水运营服务、环境园林科技服务、土壤修复运营服务、清洁能源运营服务、物联网云平台运营服务”多业务战略板块。目前,京蓝科技主要通过下属各子公司开展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智慧生态节水运营服务和环境园林科技服务两大业务板块。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殷晓东等37名中科鼎实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本公告书所涉及的新增股份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所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一)本次交易的审议、批准程序

  1、标的公司已履行的程序

  2018年9月21日,中科鼎实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京蓝科技发行股份购买中科鼎实56.7152%股份的相关议案。

  2、上市公司已履行的程序

  (1)2018年9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的相关议案。

  (2)2018年10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的相关议案。

  (3)因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已触发,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18年12月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程序

  2018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66次工作会议,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9年1月1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殷晓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号),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资产交付及过户

  截至2019年1月21日,殷晓东等37名中科鼎实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权已过户至京蓝科技名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为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科鼎实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2、过渡期损益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日,标的资产(即中科鼎实56.7152%股份)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中的每一方按照交易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占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标的公司全额补足。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资产交割日为2019年1月21日。经中科鼎实确认,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21日,中科鼎实的净利润为10,931万元(未经审计),过渡期不存在亏损情况。

  3、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及上市情况

  2019年1月3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9TJA10019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9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147,012,754元,交易对方以股权出资人民币147,012,754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京蓝科技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上市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前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

  三、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中,标的资产已于2019年1月21日过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京蓝科技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中,股份发行数量如下:

  ■

  六、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京蓝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价格如下表:

  单位:元/股

  ■

  为兼顾各方利益,经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所选取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0.4866元/股。本次向殷晓东等37名中科鼎实自然人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9.44元/股,不低于《重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市场参考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交易设置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触发价格调整条件的可以对本次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鉴于本次交易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条件,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交易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为每股5.96元;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每股5.96元。

  七、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募集资金。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费用。

  九、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募集资金。

  十、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

  截至2019年1月21日,殷晓东等37名中科鼎实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权已过户至京蓝科技名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为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科鼎实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募集资金,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募集资金到位进行验资。

  十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募集资金,因此不存在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形。

  十三、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京蓝科技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京蓝科技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证券代码:00071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2019年2月25日,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殷晓东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前述法定限售期届满后,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分三次解禁,前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对价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进行转让:①第一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应于该等股份上市日起满12个月后解禁25%;②第二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应于该等股份上市日起满24个月后解禁25%;③第三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剩余对价股份应于该等股份上市日起满36个月后全部解禁。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是殷晓东对上市公司发生股份补偿义务的,则殷晓东当年实际可解禁股份数应为上述约定中所对应的殷晓东当年可解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殷晓东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之差,如扣减后实际可解禁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殷晓东当年实际可解禁股份数为0。在扣减上述补偿股份且殷晓东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后当年可解禁股份尚有余额的方可解禁。如殷晓东已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的,则相应对价股份可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进行解禁。

  除殷晓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在前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除殷晓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认购的全部对价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标的资产2020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且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且除殷晓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的盈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后,除殷晓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认购的对价股份方可一次性解禁。

  上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如交易对方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自然人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京蓝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第四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审议、批准程序

  (一)中科鼎实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8年9月21日,中科鼎实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京蓝科技发行股份购买中科鼎实56.7152%股份的相关议案。

  (二)上市公司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18年9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的相关议案。

  2、2018年10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的相关议案。

  3、因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已触发,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18年12月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9年1月1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殷晓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号),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截至2019年1月21日,殷晓东等37名中科鼎实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权已过户至京蓝科技名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为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科鼎实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及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京蓝科技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上市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前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

  (三)后续事项

  1、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京蓝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691.98万元,京蓝科技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京蓝科技尚需就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手续。

  2、京蓝科技尚需就股份变动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在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过程中,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信息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

  2019年1月22日,京蓝科技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等议案;2019年1月23日,京蓝科技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议案。京蓝科技在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过程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京蓝科技董事、独立董事人员变动系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选举第九届董事会成员所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鼎实原实际控制人殷晓东担任京蓝科技高管有助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整合。除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殷晓东外,董事、独立董事的变化并非本次交易所导致;除上述变化外,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化情况。上市公司主要管理层稳定,未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二)标的公司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交割日后至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上市公司可提名并委派3名董事;设财务总监1名,由京蓝科技提名并委派;设监事1名,由京蓝科技提名并委派。标的公司已根据交易相关协议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后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约定进行了调整;除上述变化外,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化情况。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过程中,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8年9月21日,京蓝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8年10月6日,京蓝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年12月3日,京蓝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中披露。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京蓝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京蓝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691.98万元,上市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上市公司尚需就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手续;上市公司尚需就股份变动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在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过程中未发现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在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殷晓东外,董事、独立董事的变化系原董事会任期届满所致,并非本次交易所导致,除上述情形以外,京蓝科技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上市公司主要管理层稳定,未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在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约定进行了调整,除上述变化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化情况。在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的相关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京蓝科技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京蓝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金杜律所认为:

  本次购买资产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相关权益已归京蓝科技所有;本次新增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证券预登记手续。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京蓝科技办理本次购买资产后续事宜,应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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