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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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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19-007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117,550.5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风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17,550.59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8﹞鄂民初75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风证券

  被告: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0日,天风证券与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实业”)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展开为期一年的业务。龙跃实业以其持有的44,454,327股北讯集团(证券代码:002359)无限售流通股票向天风证券提供场内质押担保,并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2日分两笔交易获得4亿元融资款。2017年12月29日,龙跃实业提前偿还部分本金1000万元。

  该业务履行期间,因北讯集团股价下跌,一笔交易于2018年9月7日跌破追保线、2018年9月10日跌破平仓线;另一笔交易于2018年9月6日跌破追保线、2018年9月10日跌破平仓线。天风证券按照约定多次通过邮件和短信方式向龙跃实业发出通知,并提示因补仓不到位而被违约处置的风险。截至2018年9月11日,融资人仍未履行补充担保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共计人民币390,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起(含该日)计算至2018年8月9日止(含该日)的利息,及按年利率7.5%标准,自2018年8月10日起(含该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14日止的利息,合计6,357,534.25元 );

  (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8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9月8日起(含该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14 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658,563.29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5)原告可在上述第(1)(2)(3)(4)项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提供的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4,454,327 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5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判决情况

  2018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鄂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龙跃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3.9亿元及利息(以3.9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5%为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2)龙跃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以1.9亿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8年9月8日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3)天风证券可在融资本金1.9亿元及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以龙跃实业提供质押的2,222,223股无限售流通股北讯集团股票(证券代码002359),再融资本金2亿元及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以龙跃实业提供质押的22,232,104股无限售流通股北讯集团股票(证券代码00235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2018﹞鄂民初98号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风证券

  被告一:方锦程;

  被告二:张莉莉;

  被告三:刘可武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4日,天风证券与方锦程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展开为期一年的业务,方锦程质押其持有的30,241,500股方盛制药无限售流通股,向天风证券融资287,914,200.75元。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2月24日,购回交易日为2018年2月23日,标的证券为方盛制药(证券代码:603998)30,241,500股,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87,914,200.75元,购回价格(年利率)为5.7%;2017年6月13日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之补充协议》将该笔合约的利率自2017年4月1日上调至年化6%。

  合约履行期间,方锦程分别向天风偿还本金3500、500、600万元(合计4600万元),并分别补充质押共计1,031,900股。2018年9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确认剩余融资本金为241,914,200.75元,剩余质押股数31,273,400股。同日刘可武签署合同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合约履行期间,股票持续下跌,方锦程未按约定采取相应履约措施,刘可武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上述事实已形成违约,导致原告权利受损。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人民币241,914,200.75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21日(含该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以241,914,20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3月21日 (含该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不含该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8年8月13日起(含该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含该日)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7,049,419.30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4日(含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7年12月14日(含该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4日(不含该日),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8年9月14日(含该日)至2018年10月15日(含该日)止的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8,431,645.41元);

  (4)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担保费、 公告费、拍卖费等);

  (5)确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2)(3)(4)项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提供的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1,273,400股股票(证券代码603998)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二在上述第(1)(2)(3)(4)项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三在上述第 (1)(2)(3)(4)项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8)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鄂民初9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武知法纠字﹝2018﹞13号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请求人:王国起

  被请求人:天风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王国起申请的专利号为ZL 201110091092.5的发明专利,发明名称:能够与电脑相连接的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于2015年8月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一种使用电脑的方法,将电脑用于接收或实现,另一部电话机或电台发过来汉字信息。

  王国起认为,天风证券通过短信平台10690133309向客户发送短信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

  3、申请人诉讼请求

  (1)确认被请求人天风证券所使用的技术落入了请求人涉案发明专利ZL201110091092.5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2)就被请求人向请求人给付专利授权后的专利使用费或/和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整进行调解;调解有关的费用,让被请求人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天风证券针对涉案专利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当日受理,目前正在针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天风证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于当日出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中止审理本案。

  (四)﹝2018﹞鄂民初75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风证券

  被告:孔永林

  2、案件基本情况

  孔永林与天风证券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5日,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孔永林以其持有的72,557,639股银亿股份(证券代码000981)无限售流通股票向天风证券提供场内质押担保,天风证券按业务协议约定分3笔交易合约向其提供4亿元融资款。合约存续期间,孔永林共向我司偿还本金人民币6015万元。截至2018年8月23日,融资人尚余本金人民币339,8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待偿还,质押股票数量合计71,788,639股。

  该业务履行期间,因银亿股份股价下跌,该笔交易于2018年6月21日跌破追保线,2018年8月21日跌破平仓线,天风证券按照约定发送追保通知、追保不到位通知、跌破平仓线通知,并提示因补仓不到位而被违约处置的风险。截至2018年8月23日,孔永林仍未履行补充担保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共计人民币339,850,0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利息分别按年利率8%、7.5%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 止的利息人民币4,910,139.04元) ;

  (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8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8月22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924,827.75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5)原告可在上述第(1)(2)(3)(4)项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提供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71,788,639股股票(证券代码000981)折价、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月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鄂民初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大劳人仲案字﹝2019﹞第28号劳务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王红

  被申请人:天风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王红于2017年3月1日入职天风证券,离职前为天风证券大连分公司合规风控岗工作人员。2018年11月,天风证券决定撤销大连分公司,遂与王红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天风证券通知王红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双倍经济补偿金41,740元。

  3、申请人诉讼请求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2017年奖金303,639.4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王红于2019年1月3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连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大连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1月8日出具《开庭通知书》,于2019年2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暂未作出裁决。

  (六)浦劳人仲﹝2019﹞联调字第0173号劳务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郭敏

  被申请人:天风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郭敏于2011年5月23日入职天风证券,离职前为天风证券研究所运营部合规组合规事务岗工作人员。2018年第二季度,郭敏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为D(不合格),天风证券对其岗位和薪酬进行了调整;2018年第三季度,郭敏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仍为D(不合格),天风证券经研究决定与郭敏解除劳动合同,天风证券人力资源部与郭敏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天风证券通知郭敏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双倍经济补偿金342336元。郭敏认为,天风证券上述行为系为解除而解除,其解除行为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342,33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44,39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人民币26,078.34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8月22日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429,124.48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8月22日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444,363.97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2018年度的年终奖共计人民币400,0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至11月的报销费用人民币668.67元。

  4、案件进展情况

  郭敏于2019年1月1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于2019年1月16日出具《调解通知》,通知于2019年1月29日就本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未达成调解意向,本案将转入仲裁程序。2019年2月13日,天风证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应诉通知(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1603号),拟于2019年3月14日开庭审理。

  (七)﹝2019﹞津0103民初1317号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郝成林

  被告:天风证券天津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天津分公司与郝成林签订了《天津海河大观商业街租赁合同》,约定天津分公司租赁郝成林所有的位于天津海河大观商业街的物业,租赁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每年租金85万元,履约保证押金21万元。合同签订后,天津分公司按约向郝成林支付了第一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共计100.62万元。

  郝成林认为,根据《天津梅河大观商业街租赁合同》第8.2条之规定,租金每12月个支付一次,先付后租,承租方在每1年前一个月的10日前向出租房支付下一期的租金。但天风证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下一期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合计88.8812万元,天风证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50,000元、物业费23,212.8元、采暖费15,600元,合计888,812.8元;

  (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2,499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月22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津0103民初1317号传票,由于对方未到场,导致调解时间改期,且暂未收到新的传票通知。

  (八)﹝2019﹞鄂民初5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风证券

  被告:宁波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9日,天风证券与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自有资金)》并展开为期一年的业务,以银亿股份(证券代码000981)5000万股股票为标的,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9,100万元,购回价格(年利率)为6.05%。2018年5月8日,双方签订《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存量项目展期版补充协议》,确定剩余委托金额为13,050万元,剩余股票质押股量2500万股,将于2018年5月8日将利率调整为年化8.7%,并将该笔合约的购回日期延期至2019年5月8日,将违约金比率上调为日千分之一。

  由于质押的股票下跌,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和2018年8月7日再次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书》,补充质押股票。至此,宁波银亿向天风证券提供质押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981)共计2845万股。

  宁波银亿质押的股票继续下跌,并于2018年8月21日跌破最低履约保障线。天风证券按照约定多次通过邮件和短信方式向宁波银亿并提示因补仓不到位而被违约处置的风险。截至目前,宁波银亿仍未履行补充担保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人民币【130,500,0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21日(含)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7%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含)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含)止的利息为人民币【3,172,758.90元】〕;

  (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22日(含)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8年8月22日(含)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含)止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7,644,804.17元】〕;

  (4)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5)确认原告可在上述第1、2、3、4项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出质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8,45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000981)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2月19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鄂民初1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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