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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收到贵阳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关缉行罚字〔2019〕000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执行C83012150008号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将保税进口的10#天然橡胶生产的成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2014年至2016年执行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海关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未按海关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10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造成进出口公司在执行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主要是相关人员对法规学习理解不透,管理存在疏忽,在海关调查期间已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整改。下一步,公司将督促进出口公司进一步加强学习、规范管理、提升水平,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上述处罚决定,进出口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履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将计入进出口公司2019年度营业外支出,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贵阳海关核定的调换海关监管货物数量,初步估算进出口公司需补缴关税和增值税合计约6,644.23万元(具体金额贵阳海关尚未明确)。对此,进出口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缴纳了5,500万元税款保证金,2017年度已计提1,753.86万元关税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剩余关税将根据贵阳海关的最终决定进行相应处理,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对公司预计的2018年度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四、其他说明
进出口公司本次收到贵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也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