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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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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临2019-018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2月18日,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起诉的关于解除与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湖北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同时向其支付《湖北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合同尾款、利息损失的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传票。

  一、《传票》的内容?

  1、案号:(2019)鄂01民初696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被传唤人: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传唤事由:开庭

  5、应到时间: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

  6、应到处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被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判决被 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7015万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412.8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相关背景

  201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竞价收购资产的议案》, 授权公司经营层参与竞价收购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所属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91号资产(以下简称“湖北省幼师地块”)。根据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的授权,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参加了上述资产挂牌转让活动,竞价取得上述资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050万元。

  2013年7月26日,公司与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签订了《湖北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款为30,05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首期款为转让价款的40%,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为转让价款的30%,在合同生效后第7个月支付,尾款30%在学校方搬迁完毕及该校区教职工宿舍搬迁工作结束后7日内支付;公司原则上满足该校区教职工宿舍楼拆迁户按1:1.2就地还建,若不能就地还建,则按拆迁时同类地段新房市场价1:1.2进行货币补偿。在此条件下由该学校作为拆迁责任方,在交易合同生效日起15个月内负责完成整个校区内教职工宿舍的搬迁工作。

  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于2013年8月1日支付首期款12,020万元;2014年4月27日,公司支付第二期款9,015万元。

  期间,公司与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名称变更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26户拆迁方案及安置条件进行了多轮沟通。鉴于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搬迁后新校区建设中资金困难等原因,该学校请求公司先予支付部分尾款。本着共同推进该校区教职工宿舍搬迁等相关工作尽快落实,经双方协商,公司分别于2015月11月20日支付尾款1,000万、2016年11月 23日支付尾款1,000万。同时公司组织调查收集该校职工住户意见,并多次组织相关各方商讨拆迁安置方案,但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

  截止目前,根据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五条 “尾款30%在学校方搬迁完毕及该校区教职工宿舍搬迁工作结束后7日内支付”的约定,该校教职工宿舍搬迁工作未完成,不满足支付尾款的约定条件,剩余部分尾款7,015万元未支付。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竞得的原湖北省幼师地块位于武汉市中南路商圈,为武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商圈,在武汉商业发展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 为确保公司主业的可持续发展,拟将该地块与现有中商广场组合形成总面积逾30万平方米的文创+教育+商业综合体,进一步提升公司零售市场份额,扩大辐射范围。

  公司自取得上述资产以来,持续推进原湖北省幼师地块的上位规划调整,推动政府牵头召开协调会,研究更加符合实际的规划,力求满足公司和其他周边单位的扩建需求,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调整开发方案与进度。

  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和资产的完整性,亦不会影响双方签署的《湖北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即不会影响该项资产交易有效性。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2018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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