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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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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82号文批准,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8,以下简称“奥马电器”、“公司”、“发行人”)2017年02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61,603,652股,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奥马电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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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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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82号)核准,奥马电器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603,652股新股。发行对象为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定增22号资产管理计划、西藏金梅花投资有限公司、刘展成、平潭融金核心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融金核心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庐岩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东源基石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8名,发行价格为30.9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04,168,999.98元,扣除发行费用14,07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890,098,999.98元。2017年01月24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056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吴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奥马电器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奥马电器部分三会,审阅了三会材料并归档。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本总结报告出具日,奥马电器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专项意见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东吴证券持续督导小组于2017年08月14日至08月22日、2018年02月22日至02月26日、2018年08月20日至08月22日,对奥马电器进行了现场检查。

  9、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培训并出具现场培训报告,东吴证券持续督导小组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28日对奥马电器相关人员进行了持续督导专项培训。

  10、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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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奥马电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18年12月20日及21日,公司公告了有关部分募集资金因出现被银行强制划转所出现的异动情况(具体公告内容参见公告《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异动情况的公告》(编号:2018-153)及《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异动情况的公告》(编号:2018-155))。鉴于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整体市场及经营环境的变化,为缓解公司流动性,公司经履行必要程序并通过审议后,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除上述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被银行强制划转事项外,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奥马电器2015年非公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奥马电器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尹 鹏     祁 俊 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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