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2019年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143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工作函》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14)。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积极要求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华泽”)、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财富中心”)、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三元”)等相关各方对《工作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
因相关事件发生至今时间间隔较长,收集相关证据较复杂,且相关问题的回复涉及到长城集团、汇隆华泽、青岛财富中心、横琴三元等相关多方,相关各方无法在工作函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鉴于上述原因,为保证回复意见的完整性,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待公司对《工作函》相关各方的回复内容核实、确认后,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工作函》的回复并披露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