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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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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长江经济带、海富恒康、海富恒和、长江普惠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五星钛信承诺:

  1. 对于本企业于2016年12月26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6年12月26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1年,则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司制定预案如下:

  1.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⑤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④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⑤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④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15%。

  ⑤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30%。

  ⑥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3. 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约束措施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承诺的增持金额上限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增持金额上限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本公司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奥美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奥美医疗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奥美医疗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停止领取股东分红、薪酬或者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承诺履行约束机制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股东分红、薪酬或者津贴,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津贴或者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 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4.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 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如最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特别风险

  (一)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为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品牌厂商提供OEM业务,外销收入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53%、92.71%和96.67%。外销业务受国家出口政策、出口目的地国进口政策与经济状况、货币汇率以及国际医用敷料市场变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外销业务发生波动,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2018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对华“301条款”调查征税产品建议清单,建议对清单上的中国产品征收额外25%关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五种产品在该清单内,分别为创口贴、医用吸痰管、医用引流管、医用剪刀及医用镊子。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发行人清单内产品的对美销售金额分别为1,558.19万元、1,553.82万元和1,329.51万元,对美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4%、1.10%和0.81%,占比较小。

  2018年6月,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对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本次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较前次“建议清单”有部分变动。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相关加征关税商品无对美销售。

  鉴于中美双边仍在就该问题进行深入磋商,未来相关贸易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中美双边贸易政策出现对医用敷料领域的不利变动,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棉花。棉花价格受播种面积、自然产量、库存周期、产地农产品价格政策、消费需求、期货价格、国际贸易政策和汇率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存在棉花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产品成本变化的风险。2015年棉花价格波动下行,2016年起棉花价格有所反弹,2017年呈现震荡上升的趋势。若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聚焦的医用敷料市场,市场竞争参与者众多。虽然借助多年经营积累的品牌声誉、产品组合及供应体系,公司已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的领先优势,但随着国内众多品牌企业实力的日益增强,倘若公司无法持续有效提升自身竞争实力,促进产品结构和销售渠道的优化升级,快速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者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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