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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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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7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等;(2)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管理风险;(5)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500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5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6、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9、标的指数:指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目标ETF:指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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