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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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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第三届董事第九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刊登了定于2019年2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19年2月14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14日下午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350,7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74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4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352,21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759%;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4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豁免福建省财政信息中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所做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7,350,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1,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1395%;反对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86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  佳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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