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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2月1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举手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本次会议到会及参加表决的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柏鑫先生主持,经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共计10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材料。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在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名单中未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李博系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票1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