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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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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0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2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叶子驭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叶子驭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叶子驭女士简历附后。

  会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独立董事蒋建华女士弃权的理由:在公司非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和年报披露阶段,两位关键岗位高管辞职,希望董事会能尽量挽留。蒋建华女士放弃对本议案的表决权利。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2日

  叶子驭女士简历:

  叶子驭:1971年4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股份”)资产财务部职员,资产财务部针服财会科副科长、经贸财会科科长、财务管理科科长,资产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苏豪股份总经理助理。

  叶子驭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亦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0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于 2016年 7月30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茂业”)的诉讼,具体内容参见当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22)。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二:杨剑鸣

  被告三:赵梅

  被告四:张国侨

  被告五:闻萍

  被告六:程云祥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黄金过渡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协助原告取回存在爱涛监管库内220公斤黄金(按起诉日黄金市场价计算价值)。

  (3)若库内黄金不足220公斤,请求判令六被告对于上述黄金的短少部分按市场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初2057号),对本案做出判决。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5)。

  公司不服南京市中院(2016)苏0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349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南京市中院(2016)苏0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的《黄金合作项目过度协议》、《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

  2、撤销南京市中院(2016)苏0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110282.68克AU99.99黄金的损失(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99.99黄金收盘价为准计算)”、第三项即“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37万元款项”、第四项即“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对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追偿”和第五项即“驳回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确认存放在南京市平江府路黄金监管库、苜蓿园大街黄金批发库、零售库内AU99.99黄金109717.32克(其中含铂金6247.46克)和裸钻、镶嵌钻饰(清单详见附件)为爱涛文化所有;

  4、确认紫金茂业赔偿爱涛文化109197.71克AU99.99黄金损失(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99.99黄金收盘价为准计算);

  5、确认紫金茂业支付爱涛文化2016年3月收益款37万元;

  6、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对紫金茂业本判决第四项和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紫金茂业追偿;

  7、驳回爱涛文化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情况,初步判断公司将对紫金茂业已计提的应收账款特别坏账准备予以适当调减,后续公司将结合律师意见及执行情况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分析确定,具体金额及对公司的影响以最终审计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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