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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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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9-01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市公司上诉涉案的金额:货款1,871,557.03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保证金200,000元,损失16,140,350.202元及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16年3月12日、3月29日、10月19日、2017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方大特钢涉及诉讼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等。2019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2号],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华公司”)诉方大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涉及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山东宝华公司关于本案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山东宝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山东宝华公司承担。”

  (二)201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出判决。

  (三)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2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928.33元,由山东宝华公司负担1,000,000元,方大特钢负担82,928.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拟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进展情况。

  二、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2号]。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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