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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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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日常风险排查工作中,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的信息,发现公司有关资产被冻结。公司立即委派律师就前述冻结情况向执行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了解具体情况。经与南充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后,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取得南充中院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川13民初5号)。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南充中院送达的有关本案正式法律文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5年1月9日2015-001号、2015-002号、2015年2月14日2015-019号、2015年3月24日2015-030号、2015年12月30日2015-109号公告。

  2016年3月,四川德瑞公司已将其对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分别转让给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实业”)、杨利军、鲜果、张睿、陈姝宇、冷奕和王艺衡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6-022号、2016-033号、2016-047号公告。

  宏志实业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与鲜果、2017年11月16日与陈姝宇、2017年12月8日与冷奕、2017年12月22日与杨利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述4位已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7-105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裁决情况

  根据《民事裁定书》,南充中院在审理宏志实业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宏志实业于2019年1月9日向南充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南充中院裁定如下:

  1、 查封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3层1506、1507、1508、1509号面积共计846.35平方米房屋及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面积132.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股移字第00184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京海国用(2005转)第3418号﹞;

  2、 冻结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国土局顺庆分局享有的土地补偿款500万元;

  3、 冻结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充华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4、 冻结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

  以上1至4项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报告期经营业绩无影响,相关资产查封、冻结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关本案正式法律文书,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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