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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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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9-008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最高法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公司与四川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华盛公司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16年9月30日,公司从平安银行昆明日新路支行获悉,公司在该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经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根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13财保9号),因四川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公司在平安银行昆明日新路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亿元的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为2016-068)。

  (二)2016年11月28日,公司接到南充分公司报告,南充分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川民初8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民初8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要求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为10,400万元;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利息约为5,2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日为止);支付违约金约为3,00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8,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为2016-080。

  (三)2018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川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对公司与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盛公司支付101,329,042.34元工程款;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以101,329,042.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3.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盛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4月6日起以101,329,042.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0.3倍计息至付清为止;

  4.驳回华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800元,由华盛公司负担291,540元,公司负担680,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华盛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为2018-039)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初8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华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依法对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3.判令华盛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华盛公司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

  1.判令公司与公司南充分公司另行支付漏算工程款3,257,931.6元;

  2.判令 公司与公司南充分公司支付利息5,200万元和依据约定以应付工程款104,586,97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公司与公司南充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4.判令公司与公司南充分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费;

  5.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与公司南充分公司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9日进行立案。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最高法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华盛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川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2.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川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下工程进度款利息:

  (1)白土坝箱涵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18,869,443.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

  (2)栋梁路箱涵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6,540,443.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

  (3)鲜花港管理用房及挡土墙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505,79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

  (4)1#路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9,766,995.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

  (5)地下车库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35,416,529.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

  (6)园区景观、道路铺装、河提恢复及土石方平整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19,998,392.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

  (7)水电安装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487,744.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

  4.驳回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1,80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360元,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777,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48,35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854元,由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867,496元。

  三、特别提示

  此判决为此案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件一审判决,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补记了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共计115,878,192.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除公司已补记的成本和预计负债外,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在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增加计提向华盛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共计35,468,491.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增加案件受理费共计964,676元,合计增加36,433,167.20元。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对外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披露的对2018年全年业绩预测区间为亏损25,000万元至16,000万元,该预测区间未包括本次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增加计提部分对2018年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2018年的业绩预计区间不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公司支付华盛公司相关款项日止,产生的工程进度款利息等对2019年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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