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19-临009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瑞源(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源基金”)持有公司股份784,96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6%。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瑞源基金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18,370,000股(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该数量相应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不超过139,456,667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即不超过278,913,333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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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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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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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瑞源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本公司复权后的价格。”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瑞源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减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时间。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四)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
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日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19-临010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2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68号白银市红鹭宾馆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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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林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周晓和焦享阅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作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刘鑫、夏桂兰、罗宁、王樯忠、张江雪、王玉梅、孙积禄、李宗义、张传福、满莉、崔少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李建一、秦永忠、王立勇、郑志旺、杨成渊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孙茏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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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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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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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晓、焦享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