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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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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 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25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宏。

  被告1: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羊绒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3: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羊绒工业园 区中银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4: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5:马生国。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8日,原告与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肯服饰公司)三方签订一份甘肃Y27170054-l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1,170万元的价格受让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享有对被告邓肯服饰公司1,170万元的借款债权。

  同日,原告与被告邓肯服饰公司签订编号为甘肃Y27170054-2号《还款协议》,邓肯服饰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即时偿还全部债务,原告同意给予其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ll日止。同时还约定,因延期偿还债务影响了原告资金利用,邓肯服饰公司除需偿还全部债务之外还需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债务的偿还安排为:应于还款宽限起始日起满24个月当日,偿还重组债务1,17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为11.5%/年,按日计算按季支付,应于投放日为基准日起每隔三个月的15日当日支付当期重组宽限补偿金。合同还约定,如未按协议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的,则自逾期日起,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提高至18%/年;同时,自逾期日起被告中银绒业股份公司清偿该应还未还部分重组宽限补偿金之日期间,应付未付部分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按每日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原告与中银绒业股份公司签订编号为甘肃Y27170054-3号《抵押协议》,约定以中银绒业股份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抵押物清单所 列明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评估价为33,579.52万元);同时签订了甘肃Y27170054-4号《抵押协议》,约定以中银绒业股份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评估价为488.97万元),上述两份《抵押协议》均为编号甘肃Y27170054-2号《还款协议》项下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两份《抵押协议》之抵押物均于2017年8月9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原告分别与中银绒业原料公司、中银绒业股份公司、中银 绒业集团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甘肃Y27170054-5号《保证协议》、与马生国签订了编号为甘肃Y27170054-6号《保证协议》。上述《保证协议》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甘肃Y27170054-2号《还款协议》项下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甘肃Y27170023-2号《还款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依约向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支付了1,170万元债权转让价款。

  2018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邓肯服饰公司发送《债务到期通知单》,鉴于被告邓肯服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编号甘肃Y27170023-2号《还款协议》第十条之约定,原告宣布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在收到本函后2日内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等全部应付欠付款项。被告邓肯服饰公司收悉后,在债务到期通知单回执加盖公章确认。

  但截至起诉之时,被告邓肯服饰公司仍未依约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被告中银绒业股份公司、中银绒业集团 公司、中银绒业原料公司、马生国也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后经原告 多次催告,上述被告也均未依约履行。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中银绒业股份公司累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17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 964,275元、罚金357,012.5元、违约金117,396.09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7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964,275元、罚金357,012.5元、违约金117,396.09元(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以后重组宽限补偿金、罚金及违约金合计按照年利息24%连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以上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罚金、违约金暂合计13,138,683.5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土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 押的针梳机、精杭机等71套(台)机器设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信息详见附件生产设备抵押清单);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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