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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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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1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彭海帆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47号)核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7,275,61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122,730,160股,发行对象为9名,发行价格为6.05元/股,募集资金742,517,46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3,517,468.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9日全部到帐,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验字(2016)118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公司全资子公司红博广场有限公司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8日和2019年1月22日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2018-156、2019-00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19年1月28日,公司、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简称为“《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之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之二: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

  丙方之一: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之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甲方之二”系“甲方之一”全资子公司,合称为“甲方”;“丙方之一”和“丙方之二”合计称为“丙方”。

  甲方之一直接持有甲方之二100%的股权,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之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50186575100000481,截至2019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之一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之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甲方之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海泉、蒋智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淼、罗大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丙方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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