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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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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部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部

  〔2019〕第10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号),现就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相关十份电解铜《购销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货方式和日期,合同中关于交易对手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和期限的约定情况以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渠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

  答复:根据上海渠乐与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备”)签署的上述诉讼事项相关十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购销电解铜。《购销合同》对交易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

  上海渠乐于2019年1月10日就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本案立案程序完成后,上海渠乐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案号:[2019]沪0115民初535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海渠乐诉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违约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请你公司说明上海友备本次应支付的违约金起算时点及金额,本次诉讼请求中判令上海友备支付的金额中是否包括违约金,如否,请说明原因及是否能够充分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十份《购销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均为“如到期不能履行部分,违约方应按违约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若按从2018年7月1日起算至上海渠乐提起诉讼之日止,十份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为898.25万元。

  本次诉讼请求中判令上海友备支付的金额中包括货款本金,不包括违约金,原因如下:在本次纠纷爆发之前,上海渠乐与上海友备之间保持了较为良好的沟通,上海友备也反复承诺将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基于此,公司未提前作相关的诉讼准备工作。之后,上海友备在承诺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仍然没有付款,且突然拒绝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为尽快采取法律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决定尽快提起诉讼。由于双方在多次贸易往来中涉及业务合同、单据及相关凭证较多,以及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变动,涉及到违约金计算部分的具体交易细节情况及资料需要时间整理。因此,公司决定先以明确清楚的上海友备拖欠的货款本金提起诉讼,在厘清上海友备的具体违约情况后,再补充增加追究上海友备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此种方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

  中豪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详见《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说明上海友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你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的信息显示,上海友备基本信息如下:

  (一) 企业名称: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9C54T

  (三) 法定代表人:张锴

  (四)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五)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六)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704-C59室

  (七) 经营范围: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燃料油、矿产品、焦炭、沥青、润滑油、五金机械、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汽车配件、建筑装潢材料、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煤炭经营,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8日

  (九) 营业期限至:2035年12月17日

  (十) 股东及出资信息:

  ■

  (十一) 主要人员信息:执行董事:张锴;监事:邱鑫

  (十二) 其他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投资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对外担保信息。

  根据上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的上海友备基本情况,经自查,公司与上海友备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中豪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详见《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上海友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你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和占你公司各年购销的比重,说明上海友备是否为你公司主要销售客户,如是,请说明上海友备截止目前是否存在其他对你公司的应付账款以及你公司相应的回款计划。

  答复:上海友备最近三年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和占公司各年购销的比重详见下表:

  ■

  公司在2017年初开始从事大宗商品贸易,先后与50多家客户发生交易行为。公司2018年度对上海友备的销售金额占总销售额的24.83%,其为公司主要销售客户,2016年至2018年对上海友备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13.81%。截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上海友备不存在其他对公司的应付账款。前述货款逾期后,经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目前公司正通过法律手段催收同时申请相应的财产保全,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结合你公司具体的信用期政策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说明上海渠乐在向上海友备销售货物前,你公司是否结合上海友备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就其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或提供货物的能力进行判断;如是,请具体说明判断依据、结果及合理性;如否,请说明你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答复:

  (一)信用期政策:公司自2017年初开始开展大宗贸易业务,主要采用现货交割、仓储外包的大宗贸易经营模式,一般通过全款全货的方式进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收益。按照大宗商品交易原则,上海渠乐与上海友备在有色金属、化工品等方面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及浮动以实现定价,于2017年度发展业务,并有着业务连续。基于前述大宗贸易经营模式,公司在贸易结算中一般最长应收、应付账龄不超过一个月,但实际应收、应付账龄会受到整体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环境、大宗贸易市场景气度以及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公司在开展大宗交易前,对上海友备进行了市场背景调查,上海友备常年贸易交易额达到十亿以上,市场信誉较好,具备一定的交易实力。前期的贸易交易均采取全款全货的模式进行,随着交易合作的深入开展,双方逐步建立了信任关系,累计交易额达到六亿元左右,因此,基于双方互信,偶尔产生商业信用赊销的销售模式。

  (二)相关内控制度:1、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公司已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如下: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要求子公司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同时,对子公司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报告亦作出明确规定。上海渠乐开展大宗贸易业务均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2、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风险,公司已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同时适用。该制度明确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对营运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及筹资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均依照该制度进行资金管控。

  (三)上海渠乐与上海友备开展大宗贸易业务前,公司已对上海友备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信息,上海友备是依照中国法律于2015年设立并存续的法人机构,主要开展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销售及经营业务。上海友备已取得尚在有效期内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浦)安监管危经许[2016]201779),许可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内容为“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品名石脑油、甲基叔丁基醚、煤集沥青、石油原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苯乙烯[稳定的]、苯、丁烷、正丁烷、异丁烷、正戊烷、2-甲基丁烷、2,2-二甲基丙烷、4-甲基苯乙烯[稳定的]、正癸烷。上述经营场所内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因此,上海友备为合法合格的大宗贸易业务开展机构。

  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显示的信息,上海友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根据上述情况,在上海渠乐与上海友备开展大宗贸易业务前,上海友备为合法合格的大宗贸易业务开展机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具备较好的市场口碑及形象。且在前期多次业务合作中,上海友备均能在当月支付全部货款,未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因此,公司判断上海友备信用状况较好,且具备向上海渠乐支付货款的能力和按约支付货款的商业精神。

  六、根据你公司报告期内大宗贸易业务的销售模式和账款回收情况,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预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及对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影响;请你公司充分揭示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答复:大宗商品业务交易频繁,进入门槛低,虽然毛利较低但盈利易于把握。公司主要采用现货交割、仓储外包的大宗贸易经营模式,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收益,在贸易结算中一般最长应收、应付账龄不超过一个月。

  2018年6月公司与上海友备签订电解铜《购销合同》,并积极组织货源按时交付给上海友备。上海友备2018年6月支付货款1,000万元,并承诺尽快支付剩余款项,公司一直通过电话、发律师函的方式多次催收,上海友备也承诺最晚在2018年年底前支付剩余款项,但截止本报告期仍未收回。2019年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与上海友备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根据公司掌握的证据资料,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海友备负有向上海渠乐支付货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上海渠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诉讼是一项高风险,动态发展的专业事务,公司对此将继续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全力促使上海渠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为此,公司将全力推进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尽快取得案件结果。在诉讼中,公司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与上海友备取得沟通,通过民事调解等方式尽快解决本次纠纷,维护公司利益。生效判决或者民事调解作出后,如上海友备未履行法律义务,公司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全力实现公司利益。

  由于本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目前公司积极加大催收力度,对上海友备进行资产调查,获取证据查封资产收回货款并委派律师查证、核实,基于目前所获取的资料暂无法判定该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对该笔应收账款目前暂按正常账龄计提。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川13民初239号),南充中院认为原告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兴源环亚撤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015年1月9日2015-001号、2015-002号、2015年2月14日2015-019号、2015年3月24日2015-030号、2015年12月30日2015-109号公告。

  2016年3月,四川德瑞公司已将其对公司享有的15,778.15万元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分别转让给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鲜果、张睿、陈姝宇、冷奕和王艺衡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6-022号、2016-033号、2016-047号公告。

  南充中院执行张睿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兴源环亚提出书面异议及复议申请。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8年9月29日2018-114号公告。原告兴源环亚因诉被告张睿、第三人华塑控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南充中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8年12月8日2018-127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本案立案后,原告兴源环亚于2019年1月23日向南充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南充中院认为原告兴源环亚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经营业绩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8]川13民初239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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