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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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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8 证券简称:青岛银行 公告编号:2019-00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7号)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977,25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人民币元”以下简称“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38,417,174.52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75,847,135.0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962,570,039.46元。

  截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981,290,532.52元,已扣除支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承销、保荐费用53,893,058.49元及对应增值税税费3,233,583.51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月10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08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于2019年1月29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已在本行总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201020170346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010201703469,截至2019年1月10日,专户余额为198,129.05万元。该专户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仅用于本行充实其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中信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凌、宋建洪可以随时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本行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6.本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向本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号码。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效力。

  8.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中信证券有权要求本行解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本行与中信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1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一式陆份,本行与中信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本行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084号)。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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