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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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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03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0万元到-8,000万元。

  2.公司本次业绩预亏主要是由于报告期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减少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

  3. 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600万元到-7,6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0万元到-8,0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600万元到-7,600万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6.40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003.18万元

  (二)每股收益:0.0497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公司对截至2018年末的相关资产进行清查分析,结合代理律师意见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风险判断,并聘请相关评估机构对公司的商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重要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基于谨慎性原则,预计本期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约7,400万元。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1、本期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约6,600万元。主要是因为:受2018年证券市场持续低迷影响,本期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含浮动盈亏)亏损;上期公司处置了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无此事项。

  2、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减少约2300万元,主要是因为:上期公司处置了部分房产获得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本期无此事项。

  四、风险提示

  (一)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

  1、公司联营企业2018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2、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案件程序尚未终结,审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二)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8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0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弘业船舶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一案已达成调解;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起诉南京金越行珠宝有限公司一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877万元及利息;25kg黄金及相应的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弘业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船舶”)就与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船业”)签订的船舶购销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就与南京金越行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越行”)的合同纠纷,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已受理了上述案件。因未达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公司分别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对上述案件情况进行了披露。

  近期,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代理律师意见,公司管理层会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分析协商,拟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特别坏账,预计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弘业船舶起诉华泰船业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弘业船舶就与华泰船业签订的船舶购销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武汉海事法院受理了本案。

  原告:江苏弘业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 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圣林

  被告三:闫冬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6年12月5日,原告弘业船舶作为甲方及被告一华泰船业作为乙方于南京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号HH161801001003G的《2艘328英尺甲板驳船船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船舶购销合同),船舶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明确签约目的为履行甲方和TONGHANG MARINE SDN BHD间的编号为HH61801001003EDE 外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该船,乙方按照外销合同要求施工建造;价格根据外销价格暂按人民币2,205万元结算及付款安排等。在交船前,该船及属于该船的材料和设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其抵押或转卖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在上海炮台湾码头交船。华泰船业的法定代表人王圣林及闫冬云为华泰造船履行内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船舶购销合同签订后,华泰船业开始建造涉案船舶,弘业船舶按约定支付造船款。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29日,弘业船舶合计支付1,877万元(含船东支付的预付款577万元)。弘业船舶已经按照船舶购销合同的约定向华泰船业按期支付了全部进度款,但华泰船业上述船舶的实际建造进度迟缓,虽经弘业船舶多次催问进度,华泰船业依然不能保证按期交船。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弘业船舶与被告一华泰船业之间的《2艘328英尺甲板驳船船舶购销合同》(合同号HH161801001003G);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一华泰船业建造中的两艘382英尺在建甲板驳船为弘业船舶所有;

  3、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人返还已经支付的造船款1877万元及按照年息8%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166.6158万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8月9日),合计2043.6158万元;

  4、请求判决被告王圣林及闫冬云对华泰造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

  (三)调解情况

  本案经武汉海事法院调解,武汉海事法院于2018年10月做出(2018)鄂72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华泰船业欠付弘业船舶造船款人民币1300万元,并应承担相应利息213.6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

  2、弘业船舶同意华泰船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造船款本金1000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300万元,利息131.8万元,诉讼费用77128元;如华泰船业按期清偿前述款项及费用,弘业船舶不再向华泰船业主张剩余81.8万元利息,王圣林对华泰船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华泰船业未依第二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弘业船舶有权就剩余欠款(含应付本金、诉讼费用、全部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清偿部分本金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现调解书写明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华泰船业公司、王圣林并未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向武汉海事法院就(2018)鄂72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武汉海事法院尚未发出正式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弘业船舶对本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了停泊在华泰船业船厂的两艘船舶,船体号分别为HT-73、HT-74。后案外人中国交通进出口(新加坡)有限公司就两艘船舶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请执行异议之诉,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华泰船业的解除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因此武汉海事法院解除了对HT-73、HT-74两艘船的保全措施。在此过程中,华泰船业公司被多个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鉴于华泰船业目前的资信情况,且我司保全的HT-73、HT-74两艘船目前存在权属争议,华泰船业、王圣林未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义务等进展情况。根据代理律师意见,公司管理层会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分析协商,初步判定对公司损益有较大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弘业船舶拟对华泰船业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300万元按照50%计提特别坏账准备。最终准确的计提金额及对公司影响以经审计后数据为准。

  二、爱涛文化起诉金越行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9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爱涛文化就与金越行黄金合作业务纠纷,向秦淮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秦淮区法院受理了本案。

  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金越行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郭长航

  被告:谢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有关本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披露的《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诉讼进展情况

  秦淮区法院已受理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爱涛文化于2018年10月向秦淮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积极调查金越行及担保人名下的可保全的财产线索以维护自身利益。期间发现对方存在涉嫌转移财产的行为,爱涛文化随即向鼓楼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两个案件)要求撤销担保人通过过户转移的两套房产。其后,一个案件因证据不足撤诉;另一案件爱涛文化已保全涉案房产,该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根据爱涛文化对金越行及担保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情况,综合代理律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会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分析协商,初步判定对公司损益有较大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爱涛文化拟对金越行应收账款账面余额729万元按照90%计提特别坏账准备。最终准确的计提金额及对公司影响以经审计后数据为准。

  因上述诉讼案件程序尚未终结,对公司的影响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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