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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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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 华信 公告编号:2019-008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 1 月 28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9年1月12日和2018年12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02,367,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66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90,943,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42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15%。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1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765,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23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402,367,134股,同意1,391,105,13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1969%;反对11,26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803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39.9859%,反对11,2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60.0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 ,402,367,134股,同意1,391,125,93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1984%;反对11,24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801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40.0968%,反对11,2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9.9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应晓晨律师、赵文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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