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胜诉,被告已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0,798.6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989.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判决,但因被告已提起上诉,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8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与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盛银”)及杭州钱江浙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钱江浙商”)、杭州联创永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津”),就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科技”)股份收购违约事项联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03)。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4号),认为天越创投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杭州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越创投支付股权收购价款4,698.9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80.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698.9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创业支付股权收购价款2,057.37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6.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57.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创永津支付股权收购价款2,057.37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6.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57.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睿盛银支付股权收购价款1,175.64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5.24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75.6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案件受理费581,7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86,732元,由被告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各负担146,683元。
因不服上述判决,被告夏阳、余健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虽已判决,但因被告已提起上诉,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