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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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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4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9年1月24日、1月25日和1月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9年1月24日、1月25日和1月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自查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及员工队伍稳定,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

  除上述公司已对外披露的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事项外,经公司自查,目前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先生核实,截至目前,除已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事项外,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除已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从2018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中,2018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136,108,484.54元,在2018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2)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对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影响为-1,570,444,355.40元。其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102,155.4元。

  (3)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4)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其中持有金鼎锌业51%股权系公司于2003年至2006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49,634.22万元取得,持有金鼎锌业9%股权系公司于2009年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92,873.52万元作价受让取得。公司将针对金鼎锌业9%股权转让事项,及时与宏达集团进行有效协商,依法合规维护公司权益。

  2、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5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公司不再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1月28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0月10日、10月11日、11月29日、12月23日和2019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7-075)。《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71)和《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上述《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58393.20万元股份的冻结;

  二、将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分别办理至下列公司(单位)持有:

  1、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

  2、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7%;

  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持有25.3%;

  4、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公司不再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60%股权,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从2018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8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136,108,484.54元,在2018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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