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1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32      证券简称:苏州龙杰      公告编号:2019-003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月24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席文杰先生主持,部分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暨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江苏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9-004)。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32   证券简称:苏州龙杰    公告编号:2019-004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0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73.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44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048,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8,224,4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9,824,000.00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月11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9]B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暨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账户中,现有募集资金72,083,560.00元,其中包括未支付的发行费用18,419,560.00元,表中所示存储金额实为《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金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银行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暨阳支行

  甲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暨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70529000016520  。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用于“绿色复合纤维新材料生产项目”中的 39,616.00万元放在该专户内。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攀、欧阳志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即49,982.40万元)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

  甲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50198623900000469 。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用于“高性能特种纤维研发中心项目”中的 5,366.40万元放在该专户内。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攀、欧阳志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即49,982.40万元)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银行三:江苏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2000067759788   。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的  5,000.00万元放在该专户内。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攀、欧阳志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即49,982.40万元)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8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