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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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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ST地矿 公告编号:2019-006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018年5月16日,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8]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9号),现将该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张虹、张宪依、薛希凤、胡向东、郭长洲、万中杰、林少一、王传进、李玉峰、何宏满、王乐锦、陈志军、王爱、马立东: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地矿)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山东地矿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

  山东地矿2016年度亏损1.94亿元,若2017年再度亏损,公司股票将会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16年以来,山东地矿流动资金持续紧张,如果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融资环境会进一步恶化,给公司经营带来巨大困难。为此,公司在2017年9月,拟通过办公楼出资成立子公司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收益的方式,使2017年业绩由亏转盈。

  2018年2月27日,山东地矿原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再承接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委托。3月15日,公司与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山东和信)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山东和信认为,因山东地矿办公楼存在抵押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该项出资不能确认评估增值的1.49亿元收益。若此,公司2017年度就会继续亏损。对于这个结果,山东地矿无法接受,与山东和信产生了巨大分歧。

  2018年4月27日,山东地矿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选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与山东和信解除了审计业务约定,4月28日,山东地矿发布了《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等系列公告。其中,《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指出,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会预测无法在2018年5月1日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2018年5月14日,山东地矿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月22日,山东地矿发布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后于7月19日重新发布了《2017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山东地矿相关公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审计机构提供的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底稿,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

  山东地矿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山东地矿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长张虹、时任总经理张宪依、时任财务总监薛希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胡向东、郭长洲、万中杰、林少一、何宏满,时任独立董事王乐锦、陈志军、王爱,时任监事王传进、李玉峰,时任董事会秘书马立东,作为山东地矿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已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山东地矿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山东地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张虹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张宪依、薛希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胡向东、郭长洲、万中杰、林少一、王传进、李玉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何宏满、王乐锦、陈志军、王爱、马立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处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无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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