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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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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及摘要,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不超过4,259.6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相关费用的分摊原则

  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中扣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事项涉及的公司发行股份数量、各股东发售股份数量、发行费用分摊等项进行调整。

  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纪玺和董事孙海玲夫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柳兵、杨峰、李铎、徐宏建、王式状、李佳木、丁凯、盛松颖、冷宏俊、郝超峰、王浩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控股股东及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纪玺、孙海玲、柳兵、杨峰、李铎、徐宏建、盛松颖、冷宏俊、郝超峰、王浩丞还承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威罡投资、威淼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亲属李书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东上海金浦、王狮盈科、盈科盛隆、盈科盛通、盈科盛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在本企业增资入股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十二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企业于增资入股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次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直接股东的宁波丰北汇泰、佛山优势易盛、浙江威仕敦、杨登彬、陈军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本次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威淼投资的出资份额成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的杨晓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其他自然人股东王学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上述期间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威派格股票;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9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威派格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威派格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纪玺、孙海玲承诺,在威派格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纪玺、孙海玲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六)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纪玺和孙海玲承诺:

  自威派格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威派格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威派格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威派格股票;本人将根据威派格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威派格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其他董事柳兵、杨峰、李铎、徐宏建承诺:

  自威派格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威派格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威派格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威派格股票;本人将根据威派格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威派格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未担任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盛松颖、冷宏俊、郝超峰、王浩丞承诺:

  自威派格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威派格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威派格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威派格股票。

  四、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李纪玺、孙海玲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二)合计持股5%以上的威罡投资、威淼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企业减持威派格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所持威派格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50%,本企业在所持威派格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三)合计持股5%以上的王狮盈科、盈科盛隆、盈科盛通、盈科盛达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王狮盈科、盈科盛隆、盈科盛通和盈科盛达,目前分别持有发行人960.00万股、636.80万股、636.80万股和636.80万股,系一致行动人,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锁定期满2年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威派格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威派格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威派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将依法回购威派格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威派格股票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威派格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威派格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纪玺、孙海玲承诺:

  本人承诺威派格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威派格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威派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威派格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因威派格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兵、杨峰、李铎、徐宏建、王浩、张晓健、陈荣芳、王式状、李佳木、丁凯、盛松颖、冷宏俊、郝超峰、王浩丞承诺:

  本人承诺威派格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威派格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出具的承诺

  国枫律师出具《承诺函》,承诺:“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出具的承诺

  瑞华事务所出具《承诺函》,承诺:“瑞华已对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瑞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瑞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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